挪用资金罪与非罪的区别
一、挪用资金罪与非罪有什么区别
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有一般的挪用本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犯罪行为之分。区分二者之间的界限,我们认为,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分析:
1、挪用本资金的数额。
这是衡量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挪用单位资金罪中“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这两种情形来说,“数额较大”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
2、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时间。
这是衡量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对于本罪中“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这种情况而言,“超过3个月未还”就是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必备要件。
二、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别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的、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上述三个罪名的区别为:
1、犯罪主体不同:
(1)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此外,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挪用公款的,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2)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此外,
(a)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应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b)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3)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主体是特定的,即仅限于主管、经营、经手特定款物的工作人员,本罪的主体并不限于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者。
2、犯罪对象不同:
(1)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为公款;
(2)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为非国有单位的资金;
(3)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七项特定款物。
3、犯罪主观不同:挪用公款与挪用资金的主观方面是归个人用,而挪用特定款物的主观方面是将款物挪作他用,改变特定款物的专门用途,其目的常常是为了本单位或某一小集体的利益。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挪用上述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或者他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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