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新闻资讯

新闻资讯

请客吃饭算商业贿赂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请客吃饭算商业贿赂吗

请客吃饭不一定都是贿赂。

但贿赂可以通过请客吃饭的方式进行。比如山珍海味、精雕细琢,不是为吃,就为糟钱。或者连吃带拿,甚至说是吃饭,其实一大堆附加项目。也就是说,吃饭只是幌子,其实是利用这种机会,满足对方消费的欲望,以达到自己直接或间接的目的,那毫无疑问,这就是行贿。对方的某种欲望达到了满足,必然会通过某种方式给与回报,这就是受贿。

商业贿赂案件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是自首立功情节的认定偏宽泛。法律和“两高”司法解释规定,对自首、立功情节的认定,除有书面说明外还应移送相关证据材料,但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对自首、立功情节的认定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移送法院,造成审判机关对法定情节认定偏宽泛,可能将不符合自首、立功情节的认定为自首、立功。

二是量刑幅度降格过大。法律规定,被告人仅有一个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量刑仅能降一格处理,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理解偏差,认为只要被告人有法定情节,在减轻幅度时即自由适用,甚至在量刑时降两格处理。

三是涉案金额定性不准确。全部案件只是起诉及认定被告人直接收受的金钱数额,对其他“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没有起诉及认定。

四是定案证据认定难度大。商业贿赂案件定案依据多为依赖传统侦查技术获得的证据,部分案件的被告人到审判阶段均不承认其犯罪事实,导致对被告人受贿范围、数额等犯罪事实、证据认定难度大。

五是对举报人保护不力。

六是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由于未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信用制度,信用管理不到位,失信惩戒机制不健全,导致诚信问题成为影响和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

商业贿赂金额超过多少算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11月5日联合公布刑法确定罪名补充规定,补充、修改了刑法罪名。规定包括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等内容。调整后的新罪名于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补充规定》称,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替代了“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十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对于贿赂这一问题,其实不仅仅是送豪宅送车送钱这些方式,还有很多让受贿人满意的事物。只要是利用上了职务上的便利在经济往来中违反了国家规定,那都是不可取的。请客吃饭,看似是一件小事,但也是要掌握一个度,不能过界,这还是要自己有考量才能办好的一件事。简单的家常便饭也就算了,要是遍桌的山珍海味也不得不向商业贿赂靠拢了。如还有疑问,可继续在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本文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发布,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flyzzx.com/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12348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微信号

weixin

二维码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