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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受贿是否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多次受贿是否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多次受贿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但同时受贿数额应达到5万元以上。

刑法规定的单位受贿罪的“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行为:

(1)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给国家和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3)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4)强行索取财物或多交受贿,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

(5)拒不交待罪行,积极转移、隐匿罪证,订立攻守同盟的。

单位受贿罪注意的问题

(一)本罪只能由特定的单位构成

特定的单位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国有单位。集体经济组织、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非国有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均不能构成本罪。

(二)国有单位具有索取、非法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这里索取、收受的含义与受贿罪的含义一样,但是须注意,按照刑法本身的规定以及有关司法解释,本罪无论是索取他人财物还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都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方能构成。

此外,根据刑法第387条第2款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罪与受贿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界限

区别本罪与受贿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界限,主要应把握两方面:

1、主体不同。本罪主体是国有单位;后两罪的主体则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公司、企业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这是别之关键所在。

2、索取或者收受的财物的归属不同。本罪索取或者收受的财物归受贿单位有;而后两罪索取、收受的财物则进了个人的腰包。

(四)单位受贿罪的量刑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多次受贿是不是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多次受贿被发现肯定是会加重处罚,受贿金额越多、情节越严重那么受贿者得到的处罚就会越重。对于多次受贿的犯罪嫌疑人会怎么样被处罚你不太清楚的时候,可以来在线律师咨询网找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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