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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他人赠送给单位的门面房后卖出构成何种犯罪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收受他人赠送给单位的门面房后卖出

xxx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与该公司项目经理李某某签订工程承包协议,由李某某使用二建公司的建筑资质手续个人开发友好区站前路东侧两栋二层的经济适用住房楼,李某某向二建公司缴纳管理费。1999年10月工程竣工后,李某某向二建公司缴纳了管理费。2000年3月27日,二建公司又与李某某签订补充协议,由李某某向二建公司缴纳290,000.00元资质使用费。2000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蒋某将其开歌厅时借用李某某的一户门市房以130,000.00元的价格卖给孙-敏后,李某某找到蒋某说:“如果二建公司不向我要这290,000.00元,并且平帐,除了这户的130,000.00元我不向你要,另外我再给你一户门市房。”蒋某找到在二建公司任经理的被告人黄某(蒋某的姐夫)说:“李某某说这290,000.00元收的不合理,就别收了,李某某给你和我每人一户楼。”在蒋某的多次劝说下,黄某同意不收李某某290,000.00元资质使用费,李某某又送给蒋某一户门市房。黄某将此房以100,000.00元的价格卖出,二被告人分别将售房款据为己有。案发后赃款已被检察机关收缴。

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

本文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理由是,二被告人侵吞的售房款不是二建公司所有的公共财产,而是李某某个人所有的财产,被告人黄某在任二建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的便利,伙同被告人蒋某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所以,本案二被告人的行为应以受贿罪定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与贪污罪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牟利犯罪,都具有渎职性与贪利性的双重特色。

认定受贿罪的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送礼。当事人送礼时是否有明确请托事项,受礼人是否也予以承诺的,或者受礼人是否明知会有请托事项,如果有即具有“权钱交易”的本质。二是受礼人为送礼人谋取的利益是非法利益。本案二被告人侵吞的售房款是二建公司所有的公共财产还是李某某个人所有的财产是定性的关键。虽然证人马*民、于*学、王*辉、谢-燕均证实未售出的六户门市房是盈利部分,有三户给二建公司,二建公司委托李某某出售,李某某将售房款交给二建公司290,000.00元、马*民亦证实二建公司分得三户门市房作为利润分成、孙-华亦证实未卖出的六户门市房是盈利部分的事实,但因没有明确约定哪三户房屋属于二建公司,协议上对此也没有明确,因此,无法认定李某某送给二被告人的门市房就是约定给二建公司三户之中的二户,因此,应认定黄某和蒋某收受的门市房是属于李某某个人所有的财产,而不是公共财产。且从李某某证实看,李某某送给二被告人每人一户门市房的主观目的是为了不交290,000.00元资质使用费,并且已向被告人蒋某说明,被告人黄某明知李某某的请托事项,在同蒋某分别收受李某某送给其的门市房后不向李某某收取290,000.00万元资质使用费,具有“权钱交易”的本质和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的性质。因此,被告人黄某在任二建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的便利,伙同被告人蒋某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了非法利益,完全符合受贿罪特征,应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对方的这种行为一般情况已经构成了受贿罪,到时候直接会开除自己的职务,而且自己是属于的国家公关人员的话,就会贪污来进行处罚了,到时候肯定是需要把所有的非法所得上交的,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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