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单位名义为他人贷款担保行为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以单位名义为他人贷款担保行为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有意见认为,所有的担保贷款合同均有银行可以“从保证方的存款帐户内扣收本息”的内容,即使本单位与担保贷款本息相应数额的资金的使用权和处分权受到限制。但该行为是挪用本单位资金抵押给银行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的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本文则认为,以单位名义为他人贷款担保的行为仅仅是一种滥用职权的违纪行为,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近年来,在办理挪用公款案中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具体如何适用法律,尤其是对以单位名义为他人贷款担保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如何认定问题,一直存在着不同的理解,争议较大,主要是涉及到对以下几个问题的认识。
关于以单位名义为他人贷款担保的效力问题,确定担保是否合法有效,关键是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来进行界定。我国《担保法》第8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第9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担保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第3条规定:“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担保合同无效”。因此,以单位名义为他人贷款担保行为的效力问题,一是要看单位的性质,二是要看担保的内容、形式等,符合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则合法有效,否则,视为无效。
在贷款担保方面银行是出于对担保公司信誉的信任才加大的贷款数,以私人的名义代表单位对他人的贷款进行担保的行为,往往会损害公司的集体利益。并且对于公司的发展非常不利如果生活工作中发现了这样的情况可以咨询相关专业律师帮忙解决,在线律师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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