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僵持不下的房产归属该给谁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这栋争议砖瓦平房位于宜春市袁州区官圳巷150号,仅百余平方米,属农村宅基地建房。从2005年开始,房子的产权发生了一系列变更,两家人的纠纷由此纠葛了11年之久。

房子原使用者是当地村民罗*芳,2005年她与宜春市民姜*金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随后姜*金的儿子姜-毅又办下了这栋房屋的房产证。十年后,罗*芳的儿子罗-军认为农村宅基地建房按照法律法规不能转让和交易,当初的协议无效。而姜-毅认为,当初的买卖已成事实,并且当地房管局已经认可,但他购买的是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而并非土地使用权。

宅基地和房子能否分离?宅基地自建房为何能过户?宅基地和房子权属能否分离?引出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僵持不下的房产归属

现在的宜春市袁州区官圳巷已经基本无人居住,只留下大量的砖瓦空房。这里曾经是一片“城中村”,农户的自建房和一些零星的责任田散落其中。2015年初,由于当地的发展需要,这里被列为拆迁的红线范围,居民们开始搬迁。

罗-军是官圳巷的居民,虽然很少在这里居住,但罗-军的母亲罗*芳在这里有一套自建房。据周围村民说,罗*芳早年外嫁,但是村里还是分了宅基地给她。上世纪80年代,罗*芳和家人利用这块宅基地建起了一栋砖瓦结构的自建平房:官圳巷150号。

2015年年初,罗*芳年事已高,这时传来拆迁的消息。

罗-军告诉新法制报记者,他到村委会咨询,“村干部告诉我,这房子早已卖给别人,已经不属于我家的了。”

据罗*芳说,2005年,她因为身体不好要外出走动,在官圳巷150号住得不是特别多,于是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宜春人姜*金。对方提出合伙建房的要求。“就是由我家出地,对方出钱建房,将房子加高。”罗*芳称,随后对方要求她签订一份房屋转让协议书。“说是说转让,其实是合伙建房,建好后房屋给他们一部分使用权。”罗*芳认为,这种合伙建房的方式在农村很常见,于是就答应了。

记者在这份于2005年5月11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看到,双方通过一家名为中原房地产信息服务中心的房屋中介签订的合同。合同是房屋转卖,合同规定姜*金支付7万元房款,而补充规定为,罗*芳要办好房产证并且过户给对方,再将集体土地使用证给对方,但协议中并没有写明土地使用证将作何用途。

“我认为只是走个形式,不是真卖。”随后罗*芳收取了对方的房款。但至于收了多少,罗*芳称不记得了,“之后合作建房的事没了下文,姜*金一家人也没来住过,我也一直不敢告诉家人。”

11月5日,姜*金告诉记者,当时就是双方买卖房子,罗*芳和家人都知情,并不是合作建房。中原中介工作人员张*刚证实,当初罗*芳是知道土地是集体土地,不能过户,并不清楚是出于什么原因签买卖协议。

眼看拆迁在即,针对房产的归属问题,双方僵持不下。

宅基地自建房为何能过户?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

据此,罗-军认为不管母亲和姜*金之间的买卖协议是真是假,都没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

2015年8月,罗-军多次找到姜*金,要求对方归还房产,姜*金却出示了一份官圳巷150号的房产证,且该房产已经过户到了其儿子姜-毅名下。

虽然罗-军没有拿到这份房产证复印件,姜*金也没有提供房产证出示给记者,但在一份宜春市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上,记者看到罗*芳于2005年5月对这套150平方米的自建房进行了登记。而在2005年6月的一份宜春市房管局房产房籍审批材料上,原房屋权属证书的所有人为罗*芳,但在收件收据上的名字则为姜-毅。

同时,在宜春市个人房屋所有转让及其转移登记申请表上,显示时间为2005年6月8日,出让方为罗*芳,受让方为姜-毅。

11月4日,记者在宜春市房管局查询,这份房产证于2005年就办下来了。但具体何时办下来,工作人员称暂时查询不到。

罗*芳表示,自己从来没有拿到过房产证,也没有进行过户交易。

据宜春市房管局知情人透露,该房产先由罗*芳申请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既申请取得房产证。随后由姜*金取走房产证,并转移登记在了儿子姜-毅名下。

不能交易的宅基地自建房为何还能过户转移?对此,宜春市房管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十年前的事,他们记不太清楚,但可以肯定的是按照当时罗*芳和姜*金之间的买卖协议作为依据。

宅基地和房子权属能否分离?

据了解,农村自建房,其土地归属于村集体,所以一般只有《房屋所有权证》,并没有《土地使用权证》,不能转让和交易。

姜*金认为,当初签订的买卖协议,他只是购买了房屋的所有权,既房屋的砖瓦本身,并不是土地的所有权。“房子的一砖一瓦都是我买下来的,和土地是分离开来的,我买来的砖瓦给其他人有什么不可以?”

2015年下半年,罗*芳和罗-军将姜*金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认定当初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那么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否可以像商品房一样流通和转让?宅基地和房子能否分离?这些法律问题也在当时引发了不小的争论。

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2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该规定确定了我国房屋不动产交易遵循的“地随房走”、“房随地走”或“房地一致”原则。也就是买房既买地,买地既买房。

但也有法律人士认为,这只适用于一般的商品房,而在自建房范畴内还值得商榷。**周像律师事务所律师余*铭表示,宅基地的自建房一般都是村民自己建造的,土地虽然是集体所有的,但房屋及其本身的材料应该属于个人所有。“比如曾经有一些人,在农村看见年代比较久远的老房子,由于房屋门窗有浮雕和绘画,具有艺术价值,于是购买下来,全部拆除运往外地,再重新拼装翻新。”这样并不影响其土地性质。

余*铭表示,如果是外地人买了宅基地的房屋,占用了该土地的使用权,由于土地是属于集体所有,那么这种做法是违法的。

余*铭还认为,宅基地的房子一般不能交易和转让。但如果房子是卖方花钱所建,买家买来后立刻拆走,不占用其土地,那么这种情况下,房子和地应该是可以分离和转让的。

原告方一审败诉欲上诉并起诉房管局

就在双方僵持中,2015年8月6日,宜春市房管局下发了意见函,表示将依法对“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房屋土地证为罗*芳、房产证为城镇户口的姜-毅”这一有争议的房产证明作出撤销的决定,并将房屋产权恢复到原户主名下。但在处理意见函最后,房管局还补充称,如果法院结果出来,当事人提起上诉,将以判决为准。

2016年10月26日,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2005年5月11日双方签订协议,姜*金支付了订金3000元。同年5月27日双方在房管局办理房屋所有权转让登记,在将房屋登记至姜-毅名下后,姜*金交清了剩余的67000元费用给罗*芳。

据此,法院认为,当初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并且当初协议只规定了房屋的物业,并没有规定交易土地使用权。

法院认为,协议内容真实有效,驳回了罗*芳和罗-军的诉求。

“但对于购买房屋,不是购买土地是否合法,房屋是否能够转移过户这一系列问题,并不在法院此次的审理范围内。”余*铭认为,法院认可了这份协议,并没有对房产的归属是否合法做出判决。

罗-军认为,如果现在不上诉,既承认协议有效,房屋的产权属于姜-毅,那么房管局则没有依据撤销房产证。如果他不上诉,这份房产证也无法被撤销。罗-军打算继续上诉,并起诉房管局,要求其撤销姜-毅的房产证。

就在双方还在为房产归属继续僵持时,拆迁指挥部给出了最新消息,官圳巷150号因为规划调整,不在红线以内不列入征收范围。

对于姜*金认为只是购买房屋,不是购买土地的说法,余*铭认为就算买卖协议真实有效,但其内容本身可能并不会受法律保护。他表示,购买了房屋,但长期不拆除、搬迁,已经占用了集体土地的使用和分配权达十年之久,这样的协议是否合法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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