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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加重情节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挪用公款罪加重情节

挪用公款罪的加重情节包括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二、挪用公款不适宜判处缓刑的情况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1996年6月26日)规定,对下列挪用公款犯罪分子可不适用缓刑:

(1)犯罪行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没有退赃,无悔改表现的;

(3)犯罪动机、手段等情节恶劣,或将赃款用于走私、赌博等非法活动的;

(4)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或有数罪的;

(5)曾因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6)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特定款物,情节严重的。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挪用公款罪加重情节的详细说明,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我们都知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挪用公款不可取,更不用说挪用的公款是用来帮助他人的情况了。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想要进行法律咨询的,欢迎来到在线律师咨询网找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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