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军队战斗力方面的犯罪
危害军队战斗力方面的犯罪
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这种犯罪是指行为人出于主观上的故意,向武装部队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和军事设施,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它包括两个罪名,即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和故意提供不合格军事设施罪。所谓“不合格”,是指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所谓“提供”,是指从制造、修筑、生产、修配到武装部队接受使用的全过程。将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提供给武装部队,直接影响武装部队的作战、训练,削弱部队战斗力,危害国防安全,必须依法严惩。
刑法第三百七十条规定,构成此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属于过失构成此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故意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者故意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这种犯罪是指行为人出于主观上的故意,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者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予以雇用。情节严重,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它包括两个罪名,即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和故意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所谓“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是指采取蛊惑军心等手段,策动军人逃离部队的行为。所谓“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是指故意聘请使用逃离部队军人的行为。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战时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者故意雇用逃离参战部队的军人,煽动多人逃离部队或者雇用逃离部队军人多人,煽动指挥人员或者其他负有重要职责的人员逃离部队,或者故意雇用逃离部队的指挥人员或者其他负有重要职责的人员等。
对于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者故意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三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此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该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兵员征集法规,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情节严重,依法应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所谓“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是指在征兵工作中弄虚作假、谋求私利、掩盖真实情况的行为;所谓“接送不合格兵员”,是指将身体条件、文化条件和政治条件不符合法定标准的兵员接送到部队。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将有严重疾病或有犯罪行为的兵员接送到部队,以及接送多名不合格兵员等。
对于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此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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