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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损坏军用通信罪如何认定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过失损坏军用通信罪如何认定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意两点;

一是否出于过失;

二是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是否造成严重后果。

区分此罪与彼罪

本罪与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或军事通信的界限。两者在犯罪的主体、对象、犯罪的手段等方面有相同之处。其主要区别在于:

(1)本罪属于过失犯罪,而后者是故意犯罪;

(2)本罪属于情节犯,而后者是行为犯。

因此,凡是行为人,故意破坏军事设施,即使客观上也危害公共安全,仍应以破坏军事设施罪论处。

二、军事通信设施屡遭损坏的原因

军事通信设施屡遭损坏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1)社会上极少数人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以身试法,故意破坏军事通信设施,以谋取经济利益。

(2)有的地方单位和公民国防观念淡薄,缺乏保护军事通信的法律意识。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第8条规定,在通信线路沿线附近建筑施工、筑路、兴修水利、农田建设、植树造林、砍伐树竹、运输超高大物件、架设线路:铺设管道和进行水下作业等,如有可能危及通信线路安全,应事先取得通信部门同意,并采取技术防范措施以后方可动工。

但在实际工作中,无论是建设单位,还是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很少有主动向通信部队履行报告程序的,使得很多本来可以避免的通信设施损坏事故增加。

一些企业施工人员缺乏保护国防通信光缆的基本常识,由于现在很多修路筑桥、开沟挖渠、城市建房、铺设管道等工程是由农村施工队和农民工完成的,他们中的一些人缺乏必要的科学常识,有的人在挖断光缆后不仅不及时报告,反而开着挖土机一走了之。

(3)军队关于保护军事通信设施的宣传力度不够。

有些单位在施工时,遇到军事通信设施,不知道应该向部队的什么部门请求协助,为了不耽误工程进度,便冒险作业。

(4)法律保护力度不够。

①军事通信是建设信息化军队、打赢信息化战争的基础设施和基本保障。

由于近年来一些地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野蛮施工、违章作业,致使军事通信光缆等通信设施遭到破坏的情况比较突出,国防通信光缆遭人为破坏现象十分严重,直接严重危及到国家的军事设施和军事通信的安全。

为了维护国防利益,特别是军事通信方面的利益,一定要保障国家的军事安全,特别是军事通信的安全。

综上所述,如果损坏件军事通信设备没有造成太大的损失还好,对于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法律肯定是要严肃处理的,所以我们一定要切记。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了,如果您还有问题,欢迎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在线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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