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贩卖毒品罪之目的
一、贩卖毒品罪是否需要牟利目的
(一)争论之观点
我国大陆理论界对此问题形成了两种对立的观点,即肯定说与否定说。肯定说主张,贩卖毒品罪行为人主观上除了具有对构成要件事实的认识以外,还必须具有牟利目的。即贩毒者希望通过非法买卖毒品以获取暴利。如果不具有营利目的,则不能构成贩卖毒品罪。[1]还有学者认为:“以牟利为目的是贩卖毒品罪的主观要件必须具备的内容。行为人为谁牟利,是否实现牟利,牟取利益的大小,利益体现的形式各异,均不影响贩卖毒品罪主观要件的成立。”[2]而否定说则主张,对于贩卖毒品中的非法销售行为,不要求行为人有牟利的目的或别的目的,只要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予以销售,不论其目的、动机如何,均成立贩卖毒品罪。[3]
(二)对否定说之批评
否定说无疑立足于严厉打击的需要,同时可能认为,从立法模式来看,刑法对目的犯通常会在刑法条文中明确表明。如果刑法分则之条文没有明确叙明应该具备某种目的的话,则不能以目的犯视之。如有学者指出:“刑法没有要求本罪以营利为目的,故行为人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本罪行为的,也构成本罪。”[4]有论者阐述了具体的理由:“若要求贩卖毒品罪必须以牟利为目的,则意味着不具有牟利目的的贩毒行为不构成犯罪。事实上,不论是否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毒品行为都直接破坏了我国对毒品购销活动的严格管制,造成毒品的非法流通和蔓延,刺激了整个毒品犯罪的恶性膨胀,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5]否定说的观点和论证明显存在问题。
其一,关于目的是否应由刑法明确规定的问题。我国刑法明确在分则条文中对犯罪目的作出规定的并不多见,一些常见的目的犯均未在条文中有明确的体现。如盗窃罪,虽然刑法分则并未明文规定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然而理论界的通说一直认为应该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谓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主观上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结果的希望或追求。”[6]而目的犯则通常指具有一定目的为其特别构成要件的犯罪。[7]目的有两种类型:目的犯中的目的通常是一种超过的主观要素,其不同于故意。另有一些目的是属于犯罪直接故意的内容,也就是说,这些目的本身就在构成要件之内,法律不加规定也不影响这种目的的存在。刑法之所以规定一些犯罪行为必须要以某种目的作为成立犯罪所不可或缺的要素,是因为一些行为之所以之值得惩罚或应该如此惩罚在于其主观上具有反伦理性或反社会性的色彩。或者说在这种目的的驱动下,该行为具有的社会危害性更大。作为通常意义上理解,贩卖本身就有以牟利为目的之义。东汉许-慎《说文解字》解释“贩”为“买贱卖贵者”,[8]之所以贱进贵出,无非为牟利而已。因此,以牟利为目的作为贩卖毒品罪的主观要件,很明显为立法者所考虑到,只是未形诸于文字形式而已,即刑法理论上所谓的“不成文的构成要件”。所以,认为刑法分则条文缺乏明确规定即不需要目的的观点不免武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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