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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海伪造证件的行为构成两罪还是一罪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现年30岁的钟-海系四川省达县平滩乡农民。几年前,怀着对未来生活的憧憬,钟-海来到郑州求学,就读于中华职业大学工业经济管理专业,参加全国统一的自学考试,以期取得大专文凭后寻找一份合适的工作,然而,学了两年,十几门功课才有一小半拿到了课程合格证,钟-海产生了畏惧情绪。想到没有文凭找工作的艰难,钟-海萌生了邪念:制作假文凭牟利。其考虑到找人私刻公章风险太大,便决定亲自动手。后被告人钟-海从郑州火车站小商品城购买了大量得公章模子后,假冒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名义,先后私刻制作"郑州大学"、"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等单位公章,用以制作假文凭。当他兴冲冲地带着自己制造的假文凭准备找人出手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判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海无视国法,采用刻制的方法,伪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应当数罪并罚。据此,法院依法以被告人钟-海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评析:对被告人钟-海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和事业单位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这是没有异议的,但在对其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和事业单位印章的行为是定两罪还是一罪,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钟-海出于一种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同一性质的犯罪行为,触犯的是同一罪名的犯罪,是连*犯。他们认为,连*犯主要表现为:第一,连*犯必须具备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是数个足以单独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呈连续进行状态;第二,构成连*犯在主观上必须基于连续意图支配下的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且数个犯罪故意均为预谋故意;第三,连*犯的犯罪对象既可是同一的,也可是非同一的;第四,连*犯是实质数罪,第五,在我国,刑法未对连*犯作出明确规定,它属于处断上的一罪;第六,连*犯一般按一罪从重处罚或按一罪作为加重构成情节处罚。在本案中,被告人钟-海出于一种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同一性质的犯罪行为,触犯的是同一罪名的犯罪,是连*犯。因此应以一罪即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对被告人钟-海定罪处罚,不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钟-海无视国法,采用刻制的方法,伪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法院应对被告人钟-海实行数罪并罚。理由是:连*犯构成的数个犯罪之间必须具有连续性。这是成立连*犯的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相互统一而形成的综合性构成标准。而认定数个犯罪之间是否具有连续性,应当坚持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基本原则,以反映犯罪故意与犯罪行为对立统一特性的连续意图及其所支配的犯罪行为的连续性作为标准,即基于连续意图支配下的数个同一犯罪故意,在一定时期之内连续实施了性质相同的数个足以单独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数个犯罪之间就存在连续性。但在本案中,被告人钟-海的行为虽都表现为伪造印章,但一个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行为,一个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行为,两个不是同一性质的行为;所谓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是指非法制造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他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是指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的行为,他侵犯的客体是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和声誉;同时构成对社会公共秩序的侵犯。2、两者的犯罪对象不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机关印章。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侵犯的对象是事业单位印章;3、钟-海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构成的是刑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的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犯该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构成的是刑法第280条第2款规定的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犯该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综上所述,虽然钟-海两罪都是妨害社会管理,扰乱公共秩序,但因为两者犯罪对象的不同,危害后果上的差异,刑法才将他们规定为不同的犯罪。所以被告人钟-海的行为构成两罪,应实行数罪并罚。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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