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哄抢罪立案标准和构成要件
是指纠集多人,实施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268条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立案标准
1、必须达到数额较大;
2、必须有情节严重的行为;
3、必须是哄抢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1)组织30人以上参与哄抢的;
(2)哄抢一般军用物资的;
(3)哄抢一般文物的;
(4)哄抢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5)哄抢急需的生产资料的;
(6)哄抢三次以上的。
聚众哄抢数额在4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组织150人以上参与哄抢的;
(2)哄抢重要军用物资的;
(3)哄抢珍贵文物的;
(4)哄抢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哄抢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导致公司、企业停业、停产的;
(6)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的。
二、犯罪构成
1、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构成本罪。但并非是所有参加聚众哄抢的行为人,而是只有其中的首要分子或者积极参加的人才能成为本罪主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哄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员。“积极参加的”人一般是指在聚众哄抢中,积极出主意,起骨干带头作用,哄抢财物较多的。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具有聚众哄抢的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包括自己占有或者第三者占用。没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不能定本罪,实践中,有的人因与他人发生债务或财产纠纷,采用纠集多人强行夺取对方财物的方法,用以抵债,可以本罪论处。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各种各样的公私财物。
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是指三人或者三人以上联合起来,“蜂拥”抢夺公私财物。
第一,必须是“聚众”哄抢。即从人数上来看,必须是三人或者三人以上,有时可能达上百人,二人或者二人以下构不成“聚众”;
第二,必须是行为人联合行动;
第三,哄抢的对象既包括公共财产,也包括私人所有的财产;
第四,必须是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数额不大、情节轻微的,虽然有聚众哄抢行为,仍不构成此罪。
根据本条规定,聚众哄抢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构成本罪。数额较大可依据盗窃罪的认定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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