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491人涉聚众吸毒,聚众吸毒如何定罪处罚
深圳491人涉聚众吸毒,50名外国人被拘
2016年2月22日深圳南山警方发布消息称,21日凌晨北环大道一桥洞通道下有人吸毒,现场有491人被带走调查,目前因吸食毒品已行政拘留93人,其中包括50名外籍人员。一名南山警方人士表示,涉及的外籍人员来自二十多个国家,是某公司组织的party。涉事桥洞当晚举办的是名为音乐节party。
南山警方官方微博@深圳南山公安22日发布消息称,2月21日凌晨,南山警方接报,有多人在北环大道一立交桥涵洞通道聚集娱乐,其中有多人吸毒,接报后,警方组织行动,现场带走491人进行调查,经初步检验,其中118人尿检为阳性(吸食毒品以大麻为主),随后警方根据线索在蛇口捣毁一贩毒窝点,抓获两名涉嫌贩毒男子。
目前,因吸食毒品行政拘留93人(其中包括50名外籍人士),因贩卖毒品罪刑事拘留2人(均为外籍人员).而一名南山警方人士则称,事发现场是一个公司组织的party,参加者是个人行为,这也并非首次举办该活动,涉事的外籍人员来自二十多个国家。
聚众吸毒量刑标准可参考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第十一条规定:[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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