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部门打击号贩子成立协调办公室,号贩子违法吗
今年年初,一段“女孩痛斥医院号贩子”的视频在网上流传,引发高度关注。在3月召开的全国两会上,国家卫生计生委主任李斌曾回应称,要解决“医院号贩子”这一老大难问题,需要打组合拳。
此次,国家卫计委、中央综治办、中央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等8部门专门成立了全国集中整治“号贩子”和“网络医托”工作协调办公室,并联合制定了《方案》。
依照《方案》,协调办公室的职责是按照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相关工作;对地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收集各地区、各部门工作情况,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工作进展;做好跨区域跨部门案件移交;督办重大案件。
严打“号贩子”的预期目标是什么?
——斩断利益链条优化医疗资源配置
对于此次专项行动,《方案》明确了近期和中远期目标。《方案》强调,近期将以治标为主,各地各部门联合行动,集中优势力量,重拳出击,对重点城市重点医院的“号贩子”打一场“集群战”,围剿通过互联网散布的“号贩子”、“医托”等有害信息,坚决遏制“号贩子”和“网络医托”猖獗势头。
中远期将坚持标本兼治,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抓好落实,规范医疗机构广告宣传行为,斩断“号贩子”和“网络医托”利益链条,铲除“号贩子”和“网络医托”生存土壤。
资料图:2015年6月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人满为患易灵敏摄
除了明确行动目标,《方案》中还特别明确了集中整治的重点地区,即以优质医疗资源相对集中的地区为重点,在全国联合开展一次集中整治“号贩子”和“网络医托”专项行动。
《方案》强调各省(区、市)要结合本地区实际,选定重点地区,对大型综合性及专科医院周边治安秩序进行摸排,分析梳理110警情和患者群众的反映,确定重点医院列入挂账整治名单,锁定经常在重点医院及周边活动的“号贩子”目标人群,摸清其活动规律。
据了解,此次集中整治“号贩子”的专项行动从今年4月开始,将一直持续到12月,时间长达9个月之久,且行动明确要分三阶段进行。
依照《方案》,4月至6月是专项行动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集中力量,重拳出击,严防严打,对“号贩子”予以有力查处打击,正面引导舆论,切实维护诊疗秩序。
7月至10月为第二阶段,主要任务是持续查处打击“号贩子”违法犯罪行为,坚决铲除黑恶势力;排查清理医疗相关网站,查处虚假宣传行为;梳理医院管理漏洞,完善相关制度并推动落实,加强号源供给和管理,促进公平就医。
11月至12月为第三阶段,主要任务是总结专项行动工作,曝光典型和重大案件等。
过去,挂号流程漏洞多、医院内外勾结等因素为“号贩子”提供了生存土壤。为了加大整治力度,此次八部门联合下发的《方案》提出了包括“取消医生手工加号”在内多项具体举措。
例如,《方案》明确专项行动的第二阶段,每月集中警力组织一次对各重点医院及周边的统一整治行动,对“号贩子”实行不间断地打击;发现存在幕后组织、涉黑涉恶、内外勾结等性质的违法犯罪线索,组织精干力量深挖细查,实施重点打击。
对于医生手工加号这种挂号流程漏洞,《方案》则规定,要取消医生个人手工加号条,利用信息系统统一严格管理挂号加号。此外还提出,有条件的地区推进医院挂号系统平台与公安机关身份认证系统联网,落实实名制挂号、实名就诊制度。
对医院内部人员参与倒号现象,《方案》强调要“零容忍”,且要严禁医务人员通过商业公司预约挂号加号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另外,为维护医院及周边正常治安秩序,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完善重点医院驻院民警工作机制。
“号贩子”打而不绝的原因之一就是以往的惩戒力度不够。此前,有医院就曾表示,对于发现的号贩子,会采取驱散或者向公安部门报警的措施,而警方对抓获的“号贩子”也只能以《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惩处,根据号贩子的行为和情节严重程度处以一定期限的拘留和罚款。
针对“号贩子”的惩戒问题,此次印发的《方案》中提出,要将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明确要建立“号贩子”黑名单,同时强调要将专项行动中一些好的工作机制固化成为长效监管机制。
【法律解读】
说号贩子不道德,多数人都认同。要说号贩子违了什么法,犯了什么罪,以至于需要警方来处置,可能多数人都答不上来。警方过往的处置,行政拘留居多。这一处置的依据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即“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至于刑事拘留之后还获罪入刑的,多系号贩子在排队抢号过程中,还有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行为,而与倒卖行为本身无关。换言之,倒卖“专家号”的违法成本其实并不高。
即便在专项行动中,警方和司法机关也没有太多的法律手段可以用。屡禁不止、边禁边倒、前禁后倒的号贩子就是在这样的法律生态中越打越猖獗起来的。
当然,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倒卖“专家号”不是犯罪,就不能法外施罚。一个可以进入修法讨论的问题是,刑法第227条规定了“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倒卖“专家号”等就医凭证,其危害并不亚于倒卖车票、船票,未来的刑法修订能否将医疗黄牛的行为也列入此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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