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花女王"刘*安承认介绍卖淫,卖淫怎么处罚
一、事件经过
据台湾某杂志报道,刘*安12日当庭认罪,承认因一时贪玩、沉迷夜店生活及经济价值偏颇,曾两度介绍卖淫。她还打出“感情牌”称目前与父母、弟弟同住,有一个9岁小孩要抚养,而且因为是艺人,需要赴大陆工作。法官听完陈述后,当庭对刘*安解除限制出境处分。
刘*安在反服贸期间因一张照片而爆红,被称为“太阳花女王”。此后,她负面新闻不断,先是被起底假借公益敛财及被包养,接着又被爆料是一次要价10万元新台币的援交妹。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一下罚款。
三、组织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区别
区分二者的关键是看其是否具有组织性,组织卖淫罪,是指行为人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将分散的卖淫人员纠集、控制起来,管理、安排她们进行卖淫。一般情况下,这些卖淫妇女本身带有一种自愿性,组织者都要有组织行为。组织性具体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1、是否建立卖淫组织。无论是否具有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必然要建立相应的卖淫组织。卖淫组织的建立一般首先时组织者采取各种手段纠集卖淫人员,在纠集卖淫人员的过程中,组织者是处于发起、负责的地位,目的是掌握一定的卖淫人员,以实现组织卖淫,从中牟利。
2、是否对卖淫者进行管理。组织者通过制定、确立相关的人、财、物管理方法,与卖淫人员之间形成组织和被组织、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
3、是否组织、安排卖淫活动。主要是指组织者在卖淫组织中有无参与组织、安排具体的卖淫活动,具体方式有推荐、介绍卖淫活动,招揽嫖客、安排相关服务、提供物质便利条件等。
容留卖淫罪是仅为卖淫人员提供进行卖淫活动的处所的行为。此罪没有形成卖淫组织,行为人没有组织、管理卖淫活动。组织卖淫的行为人有引诱、容留卖淫行为的,均应作为组织卖淫的手段之一,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不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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