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开门致人死亡,交通肇事罪认定标准是什么
案件:
一名出租车司机,打开驾驶室左侧车门准备为乘客开另一车门时,竟然撞倒了旁边行驶的一辆电动车,电动车的驾驶人随后遭到一辆公交车的碾轧,并当场身亡。这起令人唏嘘的交通事故,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今天上午,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对这起“出租车司机开门致人死亡”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出租车司机顾某兴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8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顾某兴驾驶出租车沿启东市汇龙镇人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新金鹰广场北侧路段,临时停车开启驾驶室左侧车门欲下车为乘客开车门时,该出租车的左侧车门与同向行驶至该路段的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电动自行车骑乘人戴某丹倒地。
倒地后的戴某丹头部被同向行驶至该路段的公交车右后轮碾轧,戴某丹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顾某兴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肇事事实。
2015年10月16日,启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顾某兴承担主要责任,戴某丹承担次要责任,公交车驾驶员无责任。戴某丹家属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向南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复核申请。
2015年11月2日,南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复核结论,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认定公正,调查程序合法,决定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事故发生后,顾某兴自愿向被害人一方补偿人民币3万元。2015年12月17日,启东市人民法院对被害人父母、女儿提起的民事诉讼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中国**启东支公司、**分公司向被害人一方赔偿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70余万元,判决中国**启东支公司给付在本案中无给付义务的**出租车公司先行垫付的5万元。
刑事诉讼期间,被告人顾某兴又补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6万元,取得被害方的谅解。
启东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临时停车开门时,对路面动态疏于观察,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未确保安全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由于顾某兴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可从轻处罚,并且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交通肇事罪认定标准: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立案追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究。应当注意,对于交通肇事案件是否决定立案,一是要分清事故责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具体标准。如果行为人只有违章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以犯罪论处,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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