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圣湖拍大尺度照片摄影师被拘是谣传
案情简介:
微博网友“YouchumDolkar”于4月11日发布的一组图片显示,一位年轻女子在一个人烟稀少的湖边拍照,或站立湖畔或躺在湖中,其中有几张衣着暴露,还有多张背面裸照。同日有消息称:西藏山南区浪卡子县公安局接到民众报警称有人在羊湖拍摄裸照,该摄影师因不尊重当地风俗习惯,警方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其处以拘留十日处罚。
4月14日,浪卡子县公安局回应称:“截止目前,西藏浪卡子公安局尚没有对事件所涉及的任何人采取行政拘留等强制措施。”
法律解析:
此案是典型的网络诽谤。网络诽谤是指借助网络等现代传播信息手段,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网络与传统诽谤相比,有其更为鲜明的特性,因为对网络诽谤的管制更容易产生公民言论自由和公民名誉权的价值冲突。
网络诽谤罪的主体认定
网络诽谤与传统的诽谤罪主体一样,凡是具备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然而网络空间里很少有人以自己的真实面目出现,这就必然涉及到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认定问题。
网络服务提供商主要分为网络技术服务商(ISP)和网络内容提供商(ICP)两种。ISP(InternetServiceProviders),是指营利性使用网络,为网络用户提供诸如网络联结、访问以及信息服务等从事互联网经营活动的服务提供商。ICP(InternetContentProvider)是指向广大用户综合提供互联网信息业务和增值业务的电信运营商。世界各国关于在网络传播中ISP是否要应承担责任的规定并不统一。
有些国家明确规定其是不负任何责任的,如新加坡在电子交易法令中规定,网络服务商无须对第三方在网上所提供的资料负责,因为网络服务商只是提供技术上的服务。
在ICP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上,目前主要有两种倾向:一种认为应让其承担严格责任。此种观点认为,网络内容提供商主要提供的是一种内容本身的服务,其应具有对所提供的信息更大的审查义务,故应承担较为严格的责任。如瑞典1998年专门颁布法令规定,网站经营者负有在合理限度内监督其所传输内容的义务。
网络造谣诽谤的立案标准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此外,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但也在此提醒广大游客朋友:
入乡随俗、尊重当地法律和文化,应该成为每一位游客的本能。即使不认同当地人的观念和习俗,但是若要作出越轨行为,责任和代价也就必须由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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