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传杨绛病危,网络造谣传谣怎么担责
【事件经过】
5月20日中午,一条关于杨-绛先生病危的消息,令人揪心:“从清华校友群得知,杨-绛先生病危。她的为学为人足以为后学晚生之楷模。让我们一起祈祷,祈祷先生能够挺过这一关,转危为安!”
记者拨打了杨-绛家中的电话,多次拨打无人接听。随后,封面新闻又联系到杨-绛先生《我们仨》的出版方三联出版社,对杨-绛先生较为熟悉的编辑表示,“目前没有确切消息。此前也传过一阵杨-绛先生病危的事情。”
封面新闻记者又联系到与杨-绛先生关系较为密切的三联书店前总编辑李-昕,李-昕对记者说,“我今天向有关方面打过电话,亲自询问过。我得到的消息是,没有说她病危。大家对杨-绛先生的都很关心,是好事。但是没有求证没有根据就那么传先生病危,很不好。影响很不好。杨-绛先生年龄大了,她去医院住院调养一下,有些病需要治疗一下,这些都是很正常。她前段时间的确住院了,还有几次类似的谣传。
【法律解读】
网络谣言的情况较为复杂,表现形式较为多样,有的对个别事件进行无限放大,歪曲事实来制造谣言;有的竟无中生有,捏造事实来制造谣言。此类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有的甚至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到社会稳定。同时,此类行为在行为主体、行为特征、侵害对象等方面还具有特殊性,如行为主体既涉及恶意造谣者,还涉及大量不明真相的网民跟帖、转发。
(一)什么是网络谣言、造谣、传谣
网络谣言已成为社会公害,而且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网络传播秩序,直接危及到我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
1、网络谣言:是指通过网络介质而传播的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网络介质诸如:邮箱、聊天软件、社交网站、网络论坛等。网络谣言主要涉及突发事件、公共领域、名人要员等内容。网络谣言的传播具有突发性且流传速度快的特点,能对正常的社会秩序易造成不良影响。
2、网络造谣:是指借助网络等现代传播信息手段,故意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
3、网络传谣:是明知道是谣言仍通过网络传播的行为。
(二)网络造谣、传谣的刑事责任
1、法律规定:
涉及网络谣言的刑事犯罪,可能触犯的罪名有很多,根据谣言的内容和侵犯的客体性质,大概可分为:
第一、危害国家安全、民族团结的网络谣言。例如煽动分裂国家罪。因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危害性较大,故构成此类犯罪通常不需要以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结果为前提即可够罪。
第二、危害法律实施或破坏社会稳定的网络谣言。例如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此类犯罪要求达到危害法律实施和破坏社会稳定的程度即可够罪。诸如:《刑法修正案(九)明确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侵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名誉、荣誉权的网络谣言。这个要求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可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诽谤罪。
2、法律分析:
网络造谣、传谣构成刑事犯罪必须达到相关罪的起刑点。例如:侵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名誉、荣誉权的网络谣言,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例如: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此外,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如果这种违法行为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可能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者放任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明知是他人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认定为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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