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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罪名及相关解释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罪名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

213.妨害公务罪刑法第277条

214.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刑法第278条

215.招摇撞骗罪刑法第279条

216.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刑法第280条第1款

217.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刑法第280条第1款

218.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刑法第280条第2款

219.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刑法第280条第3款

220.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刑法第281条

221.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刑法第282条第1款

222.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刑法第282条第2款

223.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刑法第283条

224.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刑法第284条

225.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285条

226.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286条

227.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刑法第288条

228.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第290条第1款

229.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刑法第290条第2款

230.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刑法第291条

231.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刑法第291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三

232.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刑法第291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三

233.聚众斗殴罪刑法第292条第1款234.寻衅滋事罪刑法第293条

235.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第294条第1款

236.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刑法第294条第2款

237.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第294条第4款

238.传授犯罪方法罪刑法第295条

239.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刑法第296条

240.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刑法第297条241.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刑法第298条

242.侮辱国旗、国徽罪刑法第299条

243.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刑法第300条第1款

244.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刑法第300条第1款

245.聚众淫乱罪刑法第301条第1款

246.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刑法第301条第2款

247.盗窃、侮辱尸体罪刑法第302条248.赌博罪刑法第303条

249.开设赌场罪刑法第303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六

250.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刑法第304条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

251.伪证罪刑法第305条

252.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刑法第306条

253.妨害作证罪刑法第307条第1款

254.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刑法第307条第2款

255.打击报复证人罪刑法第308条256.扰乱法庭秩序罪刑法第309条

257.窝藏、包庇罪刑法第310条

258.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刑法第311条

259.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法第312条刑法修正案六

260.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第313条

261.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刑法第314条

262.破坏监管秩序罪刑法第315条263.脱逃罪刑法第316条第1款

264.劫夺被押解人员罪刑法第316条第2款

265.组织越狱罪刑法第317条第1款

266.暴动越狱罪刑法第317条第2款

267.聚众持械劫狱罪刑法第317条第2款

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268.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刑法第318条

269.骗取出境证件罪刑法第319条

270.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刑法第320条

271.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刑法第320条

272.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刑法第321条

273.偷越国(边)境罪刑法第322条

274.破坏界碑、界桩罪刑法第323条

275.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刑法第323条

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

276.故意损毁文物罪刑法第324条第1款

277.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刑法第324条第2款

278.过失损毁文物罪刑法第324条第3款

279.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刑法第325条

280.倒卖文物罪刑法第326条

281.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刑法第327条

282.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刑法第328条第1款

283.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刑法第328条第2款

284.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刑法第329条第1款

285.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刑法第329条第2款

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

286.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刑法第330条

287.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刑法第331条

288.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刑法第332条

289.非法组织卖血罪刑法第333条第1款

290.强迫卖血罪刑法第333条第1款

291.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刑法第334条第1款

292.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刑法第334条第2款

293.医疗事故罪刑法第335条294.非法行医罪刑法第336条第1款

295.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刑法第336条第2款

296.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取消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罪名)第337条第1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1条)

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297.污染环境罪(取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第338条(《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

298.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刑法第339条第1款

299.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刑法第339条第2款

300.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法第340条

301.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法第341条第1款

302.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刑法第341条第1款303.非法狩猎罪刑法第341条第2款

304.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法第342条,刑法修政案二

305.非法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1款

306.破坏性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2款

307.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刑法第344条,刑法修正案四

308.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同上

309.盗伐林木罪刑法法第345条第1款

310.滥伐林木罪刑法第345条第2款

311.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刑法第345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四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31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法第347条

313.非法持有毒品罪刑法第348条

314.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刑法第349条第1款、第2款

315.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刑法第349条第1款

316.走私制毒物品罪刑法第350条第1款

317.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刑法第350条第1款

318.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刑法第351条

319.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刑法第352条

320.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3条第1款

321.强迫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3条第2款

322.容留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4条

323.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刑法第355条

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324.组织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1款

325.强迫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1款

326.协助组织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3款

327.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法第359条第1款

328.引诱幼女卖淫罪刑法第359条第2款

329.传播性病罪刑法第360条第1款

330.嫖宿幼女罪刑法第360条第2款

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331.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刑法第363条第1款

332.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刑法第363条第2款

333.传播淫秽物品罪刑法第364条第1款

334.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刑法第364条第2款

335.组织淫秽表演罪刑法第365条

相关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自2001年6月11日起施行)。

为依法严厉打击邪教组织的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各地在办理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中提出的若干问题,做如下解答:

一、问:怎样认定《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其他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情节严重的”?答:《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其他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情节严重的”,是指实施该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中没有列举的其他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制作、传播该条第一款第(一)项列举的邪教宣传品,虽末达到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根据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的种类、内容、行为方式、次数、传播范围、社会影响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情节综合考虑,必须定罪处罚的情形。如:制作、传播一种邪教宣传品的数量接近《解释二》规定的标准,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利用互联网以外的计算机网络、广播、电视或者利用手机群发短信息、群发ip录音电话、bp机群呼等形式宣扬邪教、传播邪教信息的;将编辑具有邪教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计算机硬盘、软盘并用于复制、传播的;制作宣扬邪教的横幅、条幅30条以上或不足30条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大型横幅、条幅3条以上的;制作、传播两种以上邪教宣传品,每一种邪教宣传品虽未达到《解释二》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已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制作邪教宣传品的模具、版样、文稿的;为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而将其内容进行编辑、拷贝在计算机软盘或者传播包含邪教内容的计算机软盘的;因邪教违法犯罪受过行政处罚(含劳动教养,下同)或刑事处罚之后,又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的,等等。

二、问:《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仅对该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了“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未规定其他几项“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解释二》第五条、第六条也没有规定何种情形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对此应如何把握?答:认定《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是否达到“情节特别严重”,以及如何适用《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关于“或者虽未达到五倍,但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危害的”,应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如犯罪手段、危害程度、社会影响、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加以认定。对于虽已达到《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其他情节较轻,尚未造成特别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的,也可不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三、问:如何确定《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邪教宣传品的“份数”?答:传单、图片、标语、报纸等形式的邪教宣传品,以独立的载体为计算份数的标准。对邮件中装有多份邪教宣传品的,应当根据邮件中所包含的实际份数计算总数。

四、问:制作、传播两种以上的邪教宣传品,对不同种类的邪教宣传品能否换算或累计计算?答:《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规定的邪教宣传品,传单、图片、标语、报纸属同一种类,书籍、刊物属同一种类,光盘(dvd盘、vcd盘、cd盘等)、录音带、录像带等音像制品属同一种类。制作、传播两种以上邪教宣传品,同一种类的应当累计计算,不同种类的不能换算,也不能累计计算。

五、问:对于持有、携带邪教宣传品的行为如何定性?答:为了传播而持有、携带邪教宣传品,且持有、携带的数量达到《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根据具体案情,按犯罪预备或未遂论处。

六、问:对于在传播邪教宣传品之前或者传播过程中被当场抓获的,如何处理?答:对于在传播邪教宣传品之前或者传播过程中被当场抓获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查获的邪教宣传品是行为人制作,且已达到《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查获的邪教宣传品不是其制作,而是准备传播,且数量已达到《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标准的,属于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犯罪预备;查获的邪教宣传品不是其制作,而是准备传播且已传播出去一部分,即被抓获的,尚未传播出去的数量或者已经传播出去与尚未传播出去的数量累计达到《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按照犯罪既遂处理,对没有传播的部分,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七、问:对邮寄的邪教宣传品被截获的,怎么处理?答:被截获的邮寄邪教宣传品数量达到《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数量标准的,按犯罪未遂处理。

八、问:在公共场所书写、喷涂邪教内容标语、图画等过程中,当场被制止的,怎么处理?答:对上述情形,情节严重的,依照《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定罪处罚。

九、问:对散发、提供所谓邪教组织人员“被迫害”的材料、信息的行为,如何处理?答:对于上述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十、问:对两人以上共同故意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的,怎么处理?答:对两人以上共同故意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达到《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数量标准的,或接近《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根据共同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的数量、情节,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十一、问:多次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未被处理的,能否累计计算其制作、传播的邪教宣传品的数量?答:多次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未被处理,依法应当追诉的,累计计算其制作、传播的邪教宣传品的数量,达到《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数量标准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应该遵守与维护社会秩序,如果妨害社会秩序的,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需要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定罪量刑。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在线律师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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