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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非法采矿行为的危害有哪些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企业非法采矿行为的危害有哪些

非法采矿行为所造成的生态破坏往往是无法进行补偿的。一些非法采矿者为了眼前的经济利益,置水土保持于不顾,生产建设过程中不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有的虽然编了水土保持方案,但并不按批复的方案实施治理。

非法采矿者大都选择高强度开发,掠夺式开采,弃土、弃石、弃渣任意倾倒,大赚一笔之后,迅速注销企业,致使监管部门无法查询。致使法律规定的“三同时”等制度难以得到实施,造成严重的生态破坏。

刑法中规定的非法采矿罪有哪些犯罪情形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非法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一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二)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

(三)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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