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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建立虚假诉讼的惩处机制

从国外立法来看,意大利、西班牙、新加坡等国在刑法中对诉讼诈骗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以确保司法实务中能够对此类行为作出统一处理。如西班牙《刑法典》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对民事案件提供虚伪证据,应处以长期监禁,并科以西币五千元至五万元之罚金。”意大利《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为虚伪之宣誓着,处六月以上三年以下徒刑。”

而德国、日本等国,虽未在刑法中单独规定诉讼诈骗罪,但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都认为诉讼诈骗系典型的"三角诈骗",实践中对诉讼诈骗均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对于诉讼诈骗行为,我国刑法已有涉及,对有的诉讼诈骗行为可依法以妨害作证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虚假破产罪等其他罪名论处。

然而,对于虚假诉讼中骗取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书,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这一最为典型的诉讼诈骗行为,我国刑法欠缺明确规制。进而导致司法实践对诉讼诈骗案件的处理极不统一,既影响了司法、法律权威,也妨害了对诉讼诈骗行为的有效惩处。

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诉讼诈骗行为定性存在重大分歧,笔者认为,应当在立法中专门规定独立的诉讼诈骗罪,以统一认识和法律适用。

(二)确立法院更强的审查权

1、增设虚假诉讼立案警示。在立案窗口设置虚假诉讼警示宣传牌,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执行通知书等诉讼文书中增加警示内容,明确告知当事人虚假诉讼的风险和法律责任,争取在立案环节尽量打消一些当事人获取不当利益的念头,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

2、实行关联案件提示。加大立案窗口程序审查力度,严格审查当事人递交的起诉材料,认真核对当事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对疑似虚假诉讼案件,要求立案人员必须通过“审判业务管理系统”查询当事人是否有其他案件,尽可能全面掌握当事人和案件标的的诉讼记录,并在卷宗中注明,以提醒案件承办人注意审查。

3、注重无争议案件审查。强化法官识别虚假案件的责任心和工作能力,要求法官对双方无任何异议、特别容易调解的案件,仍要严格审查证据,根据审理过程中发现的线索,向当事人、案外人全面了解案件来龙去脉。特别对房产、借贷、离婚等虚假诉讼高发类纠纷,以及对当事人身份关系密切、证据自认积极、抗辩意愿消极、调解要求强烈的纠纷,要保持高度警惕,防止被具有虚假诉讼恶意的当事人误导而作出错误裁判。

4、注重执行异议审查。对于案件进入执行阶段的案件,尤其是给付房产、车辆等涉当事人切身利益的财产权属类案件,要求法官要严格审查债权人取得的债权或物权人取得的物权来源是否合法、真实,并尽量在标的物所在地通过预先公示执行等形式,加大公开执行力度,注意有无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一旦发现有案外人提出异议,则要高度重视,严格审查,严把案件的执行关口。

(三)形成联动打击机制

在当前虚假诉讼蔓延势头比较迅猛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坐等立法机关修法将其入刑决非良策。积极应对之法就是处理好尊重当事人诉权、诉讼权利与防止其滥用诉权、诉讼权利的关系,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恶意诉讼与虚假纠纷,充分挖掘现有刑法资源的潜力,在法治框架下动用一切有效法律方法,加大对虚假诉讼行为预防和惩罚力度。

1、加强移送侦查的程序衔接。由法院对参与实施虚假诉讼的相关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

2、明确重点防控范围。各单位重点关注民间借贷纠纷等虚假诉讼易发多发的领域。加强对诉讼中发现的原、被告之间系家庭成员等特殊关系、原告诉称事实不合常理、案件调解容易、协议内容不合理等异常情形的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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