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入网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一、冒名入网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认为冒名行为侵害了被冒名者的姓名权的观点主要是以权利的产生须以客体的存在为理论依据,以刘春田为代表。他认为,“著作权是具体的,是就具体的作品而产生的,其权利也是针对具体的作品而言的,没有作品就没有著作权。离开了特定的具体作品的抽象的著作权是不存在的。”同时他还认为,冒名行为“已超出著作权法的署名权问题,属于假冒姓名,侵犯他人姓名权的行为。”同时,未经他人许可而使用他人的名字,构成对姓名权的侵犯也符合一般的法律规定。
二、侵害署名权说
这种观点以郑成思为代表,认为假冒他人署名作品的行为侵犯了他人著作权中的署名权,这也是知识产权学界绝大多数人的观点。郑成思认为,署名权的内容包括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和禁止他人在非自己的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由于作品均是精神创作成果,假冒名作家之名发表低劣作品,会给该作家声誉造成损害,这是典型的侵犯精神权利”,“同时可能影响被冒者本应取得的收入”,“冒他人之名发表非他人的作品是与版权中的精神权利及经济权利都密切相关的,应当列入版权法管辖范围。”
三、不正当竞争说
作者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不仅具有标示性功能,可以防止与其他人的作品相混淆,而且也是消费者选择文化产品的重要依据。冒名者通常借助被冒名者因先前的创作行为而形成的市场号召力,提高冒名作品的市场认同度,以此获取不当经济利益,这将对被冒名者的社会声誉和经济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可以认定,假冒他人署名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假冒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也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如果被假冒的姓名(包括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自然人的笔名、艺名等)有一定的知名度,且有导致公众混淆的可能时,即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冒名者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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