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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的司法解释有哪些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组织卖淫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92·12·11法发[1992])42号)

怎样认定组织他人卖淫罪?

根据《决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组织他人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卖淫的组织者,可以是几个人,也可以是一个人,关键要看其在卖淫活动中是否起组织者的作用。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应当作为组织他人卖淫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不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这些行为是对被组织者以外的其他人实施的,仍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哪些是组织他人卖淫罪、强迫他人卖淫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

《决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组织他人卖淫的首要分子情节特别严重的;组织他人卖淫手段特别恶劣的;对被组织卖淫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组织多人多次卖淫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的,等等。

《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强迫他人卖淫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决定》第二条所列四项情形中特别严重的情节。在具体执行中,不应在这四项情形之外扩大范围。

对《决定》中提到的“他人”、“多人”、“多次”应当怎样理解?

(一)组织、协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中的“他人”,主要是指女人,也包括男人。

(二)《决定》和本解答中的“多人多次”的“多”,是指“三”以上的数(含本数)。

我国对组织卖淫罪的司法解释主要就是由最高法、最高检共同制定的关于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也就是小编在上文中整理出来的内容。如果您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我们在线律师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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