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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林木罪无罪辩护词是怎样的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盗伐林木罪无罪辩护词是怎样的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XX律师事务所接受了被告人李某某的委托,并派我担任本案被告李某某的辩护人。现辩护人就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发表以下辩护观点,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在合议时充分考虑并采纳:

首先,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某的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理由如下:

根据《刑法》第345条第1款和《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所谓盗伐林木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和其他林木,擅自砍伐本单位或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或者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要构成盗伐林木罪,还必须具备四个构成要件:

第一,主体一般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第二,主观态度必须是故意;

第三,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森林管理制度和国家、集体、或他人林木所有权;

第四,客观上实施盗伐林木的行为。这四构成要件是必备要件,缺一不可以构成盗伐林木罪。要确定罪非罪的界限,还要一个构成盗伐林木罪的立案标准。依据法律授权,浙江省的立案标准是:数量较大是2立*米或者幼树100株,数量巨大是20立*米或者幼树1000株,数量特别巨大是100立*米或幼树5000株。此处的立*米是立木蓄积。而立木蓄积的计算方法是: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幼树是指胸径5厘米以下的树木。以上是有关处理本案盗伐林木罪的部分法律依据。正确理解有关法律规定,是处理本案的关键。现辩护人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依据盗伐林木罪必须具备的四个构成要件内容,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不具有盗伐林木罪的主观表现要件:因为,盗伐林木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且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人只有明知被采伐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是国家、集体所有或者明知被采伐的林木属于他人所有,而故意实施盗伐行为,并且,在主观上希望发生占有国家、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占有他人所有的林木的犯罪结果,才能构成本罪故意的内容。同时,行为人还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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