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监管秩序罪司法解释有哪些
破坏监管秩序罪司法解释有哪些
保障良好的监狱管理秩序,对于促使罪犯认罪服法、改过自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关于破坏监管秩序罪,法律作出如下规定及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殴打监管人员的;
(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
(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未成年犯管教所实行驻所检察。在刑罚执行监督中,发现关押成年罪犯的监狱收押未成年罪犯的,或者对年满十八周岁后余刑在二年以上的罪犯没有转送监狱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殴打、体罚、虐待或者指使、纵容他人殴打、体罚、虐待罪犯、劳动教养人员致死的;
(二)包庇或者纵容罪犯、劳动教养人员从事犯罪活动的;
(三)私放罪犯、劳动教养人员逃离监狱、劳动教养场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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