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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人员住所查获毒品的性质如何认定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贩毒人员住所查获毒品的性质如何认定

在贩卖毒品罪中,贩卖行为的本质是以毒品作为支付手段的对价交易,在贩毒人员住所查获毒品是贩毒罪的一个有力证据。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贩卖”毒品,是指非法销售毒品,包括批发和零售;以贩卖为目的收买毒品的,也属于贩卖毒品。贩卖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的规定。“多次贩卖毒品,未经处理的”,其中“多次”是指两次以上,包括本数在内。“累计计算”是指将犯罪分子每次未经处理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数量相加。毒品犯罪中毒品数量的大小,直接关系到刑罚的轻重。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惩罚,往往采取多种对策。小额多次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是他们经常采用的手段之一。

这样规定,可以防止犯罪分子钻法律空子,有利于更加严厉地打击毒品惯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本款是基于本法总则关于追诉犯罪的原则规定的,对于已过追诉时效的犯罪,毒品数量不应再累计计算。另外,对已经处理过的毒品犯罪,应视为已经结案,不应再将已经处理案件中的毒品数量与未经处理案件中的毒品数量累计相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贩毒人员住所查获毒品的性质如何认定”问题进行的解答,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方面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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