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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如何约定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如何约定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卖方逾期交房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合同约定的入住期日到来时,卖方未能完工也就未通知入住;一种是房屋实际并已经完工,但未达到入住条件,卖方未按合同期日办理入住,也并没有通知购房者入住。无论以上哪种情况都属于逾期交房。针对以上逾期买房的问题,我认为最好的解决方法就是事先在合同里面约定好违约金,但是如果你没有约定违约金,也没事,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可以根据实际损失确定赔偿金。但是最好还是约定合同,因此,买卖双方应明确约定:

(1)卖方向买方交付房屋即通知买方入住时,应达到双方约定的基本入住条件,首先,由卖方向买方交付《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其次,卖方承诺通水、电、气的,应全部开通,提供的房屋装修标准也应按合同约定达标;否则,视为未达到入住条件,入住日期按双方约定的一定期限顺延,该期限内卖方应达到入住条件;否则视为违约、卖方逾期交房;

(2)卖方行为已构成逾期交房的,每逾期一日按房价款的一定比例(如万分之三)作为违约金,直到卖方实际交付之日止,逾期超过一定期限的(如3—6个月),则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除应向买方退还房价款本息外还应双倍返还定金,支付逾期期间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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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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