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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是如何规定固定资产投保的内容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保险法是如何规定固定资产投保的内容

作为保险公估师及资产评估评估师,我认为以上理解是有失公正的。以上解释可能是一个经济人或代理人可能为了获得业务而有意误导被保险人。

保险法对于财产保险规定赔偿以实际损失和保险金额为限,若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则按比例赔付;合同法规定:显失公正及违法的合同条款是无效的;保险合同的上位监管法是合同法和保险法,故对其中条款应按保险法的要义来理解保险条款。

从资产评估角度而言,无论是重置价值还是市价,都是资产实际价值的一种反映;资产的实际价值是内在的,财产价值可以通过市场法和重置法评估。不同的评估方法适用于不同的评估目的。

财产的重置价值为重新置换或者构建原有财产的费用。在一切险理赔中,财产的保险价值,对于流动资产为出险当时的市价(在综合险和基本险中为账面余额,但一般流动资产的账面价格同其市价差不多),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在一切险附加重置价值条款时或综合险及基本险)。

新《保险法》首先总括规定,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实施监控。而有关具体规定方面,如将原《保险法》的“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修改为“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将原“规定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修改为“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

同时,新《保险法》明确规定: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监管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或者比例,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责令摆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等监管措施。对于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保险公司,监管机构可以依法对该保险公司实行接管,这也是首次纳入《保险法》的内容

希望通过上面的内容您能对规定固定资产投保的内容相关的问题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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