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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事故罪是如何定罪处罚的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城阳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城阳区人民医院院感事件处置情况的通报》中称,2017年1月19日下午,城阳区卫计局接到城阳区人民医院报告,医院血液透析室发现9名患者感染乙肝病毒。经国家、省、市专家组现场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因该院血液透析室违反院感操作规程导致的严重医院感染事件。目前9名患者已按照专家组意见实施个体化治疗方案。

通报最后提到,已对城阳区人民医院相关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免去院长的行政职务和党委书记职务,免去分管副院长的行政职务和党委委员职务,免去院感科和护理部主任职务,撤销透析室主任、护士长职务。对以上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处分。

2月9日,国家卫计委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透露,青岛城阳人民医院春节前爆出来此事后,未对外公布此事,并且封锁消息,“他们医院过年都值班监控网上舆论,所以封锁很好。”

医疗事故的认定处罚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医务人员是指具有一定医学知识和医疗技能,取得行医资格,直接从事医疗护理工作的人员,包括医院医务人员及经批准的个体行医者。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主观上对病人伤亡存在重大业务过失。在这里,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而不是一般过失,即从主观上过失程度之轻重来说,行为人主观上存在严重过失。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犯罪对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所以,倘若救治措施不能客观上起到控制病情发展的作用,则必然由于病情发展而引起人体健康的更大损害,直至导致伤残、功能障碍和死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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