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宿幼女罪废止了吗
嫖宿幼女罪废止了吗
嫖宿幼女罪从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其中第四十三条,正式取消了嫖宿幼女罪。
《刑法》第三百六十条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后,我国将不再有嫖宿幼女罪,今后对此类行为一律适用《刑法》中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取消嫖宿幼女罪,对此类行为将按照强奸罪从重处罚,此举不仅加强了对幼女的保护,同时还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犯罪分子逃脱处罚。所以,取消嫖宿幼女罪的确可以算得上是一项明举。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为你搜集相关文章,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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