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盗窃的刑事规范有哪些
网络盗窃的刑事规范有哪些
一、当前网络盗窃的定义
(一)网络盗窃的概念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网络盗窃并非独立的罪名,而是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实施的各类盗窃行为的总称。我国《刑法》第287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由此看来,目前我国网络盗窃罪是以传统盗窃罪为基础,盗窃罪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盗窃罪仅指《刑法》264条规定的犯罪,广义的盗窃是指一切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和信息的行为。由于互联网的特殊性和广域性,网络盗窃虚拟财产更多的表现形式为虚拟货币、有价信息、客户账号,笔者认为网络盗窃应采纳广义的观点,既可以是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也可以是秘密窃取他人有价信息的行为。因此,网络盗窃可界定为:以计算机网络系统为载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或以非法获利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有价信息的行为。
(二)网络盗窃与传统盗窃的联系
网络盗窃行为是传统盗窃行为在网络虚拟空间的扩展,因此二者也存在一定的共性:
1.犯罪主体存在共性。根据刑法第264条之规定,传统盗窃罪的犯罪主体应为年满16周岁,且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网络盗窃犯罪主体也只需符合一般主体要求即可。
2.主观罪过存在共性。首先,无论是网络盗窃还是传统盗窃,实施盗窃行为的人均具有非法占有或获利的目的。其次,主观方面均表现为主观故意,即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仍然积极追求这一结果的发生。
3.犯罪客观方面存在共性。从犯罪行为来看,网络盗窃和传统盗窃行为人均采取了秘密窃取的方法。同时,网络盗窃同样具有组织化特征,比如事前有专业黑客为网络盗窃犯罪提供可以实施犯罪的木马病毒程序,犯罪过程中由专门的犯罪分子通过此类工具窃取他们虚拟财产或服务,而后再由专业人员负责转移销赃从而获得非法利益,与传统盗窃犯罪前踩点准备工具继而实施盗窃行为,最后积极销赃类似。
(三)网络盗窃相较于传统盗窃的特征
由于互联网的特殊性,网络盗窃相较于传统盗窃,也具有一定个性特征,这也是研究网络盗窃犯罪定罪量刑的关键所在。
1.犯罪主体呈现出智能化、专业化。以高科技计算机和网络系统为工具是网络盗窃和传统盗窃区别之根本所在。当前各个国家和领域日益重视网络安全,防范网络安全的措施越来越严密,要破解计算机安全系统进而实施犯罪,网络盗窃犯罪的主体往往具有相当丰富的计算机专业知识和熟练的网络操作技能,在网络上实施犯罪更多依靠的是智力和专业水平,而非传统盗窃犯罪,更多需要矫健的身手。同时,当前部分网络盗窃犯罪嫌疑人已经掌握制作诸如蠕虫病毒、智能性计算机病毒的专业技能,充分彰显了网络盗窃的专业性,这也是传统盗窃犯罪主体所不具备的。此外,由于青少年对互联网等新生事物接收能力强,专业知识丰富但法律意识淡薄,也导致年轻人成为网络盗窃犯罪的“主力军”,犯罪主体呈现出低龄化现象。
2.犯罪对象呈现出特殊性、虚拟性。传统盗窃犯罪对象比较明确,刑法规定的是“公私财物”,除了货币外,还包括普通实物、有价证券、信用卡、电力、天然气等都属于物理存在物,具有财产价值。由于犯罪空间的虚拟性,网络盗窃犯罪对象则比较复杂,犯罪对象也超出了物理性存在的界限,虚拟性特征明显,主要是电子货币、信息数据、网络服务以及虚拟财产等,需要计算机信息系统才能转化成现实财产利益,无法通过直接的现实财产利益显现,同时由于信息网络更新换代速度不断加快特点,网络盗窃犯罪对象范围也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
3.犯罪手段呈现出隐蔽性、超空间性。由于互联网开放性、虚拟性和超空间性的特点,使网络盗窃比传统盗窃更具有隐蔽性,只需要在计算机终端实施简单操作,就可以在一瞬间就完成犯罪行为。此外,即使犯罪人和被害人、犯罪对象不在同一地域,犯罪人也可以通过计算机系统或互联网实施异地犯罪,不受地域和空间限制。因此网络盗窃犯罪瞬息完成,不留痕迹也导致网络盗窃相较于传统盗窃,取证难度更大,侦破难度更高。
4.犯罪工具呈现简便化、普及化。网络盗窃的犯罪工具摈弃了传统盗窃的犯罪工具,如撬锁工具、攀爬绳索等作案工具,并且传统盗窃犯罪一般在作案前都要去现场蹲守踩点、观察熟悉地形,为实施盗窃做好准备。而网络盗窃犯罪却不用这样耗时费力,只需一台计算机或一部手机连接到网络即可实施网络盗窃犯罪。此外,犯罪工具普及化特征明显,当前计算机病毒泛滥,非法插件、蠕虫病毒、木马程序比比皆是,不法分子可以直接通过网络下载并编写,然后发到网络之中,通过病毒程序盗取虚拟财物,实现犯罪企图。
5.被害人呈现出年轻化、低龄化。传统盗窃犯罪更多的是针对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中老年人和妇女,而网络盗窃犯罪有所不同,目前网络游戏、网上购物和网络聊天工具的主要使用者是青少年和青壮年群体,而针对上述平台账号、密码进行窃取进而非法获取财物才是网络盗窃犯罪的主要方式,因此,网络盗窃犯罪的受害人主要是青少年和青壮年群体,更显年轻化、低龄化。
二、网络盗窃案件的常见类型
网络盗窃案件的类型,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比如从财产性质分类,可以分为现实财产盗窃类和虚拟财产盗窃类;从作案手段来看,可分为单纯网络盗窃类和其他犯罪手段竞合类。
(一)网络服务盗用类。
现实生活中,网络服务也是一种商品。这种商品有赖于网络运行商的硬件架构和技术支持,个人或单位需要向网络运营商支付费用才能获得使用权限。因此,此类盗窃案件的犯罪对象是用金钱换取的商品即网络服务,近年来,此类犯罪行为屡见不鲜,造成了被害人和网络运营商重大经济损失。此类犯罪盗窃对象虽不是现实财物,但是盗取的网络服务系用金钱购买的无体物商品。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已对此类犯罪有明确规定: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因此,此类网络盗窃犯罪目前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已不存在太大争议。
(二)网上银行电子货币盗窃类。
网上银行是指银行利用Internet技术,对自身金融服务在网络平台上的延伸。这类犯罪的主要手段是:使用技术手段从网上银行系统、网络交易平台盗取或种植"木马病毒"以从受害人系统中直接获取交易账户或密码信息,从而将财物转入到自己控制的账户当中。
(三)身份认证信息盗窃类。
当前网络盗窃目标,除了网银等真实资产账户外,大量被盗的还有网络聊天工具、网游账号、电子信箱。一般来说,行为人盗窃该类账号本身没有多大价值,其之所以盗窃该类账号,是为了进一步窃取账号内的可供交易的资源,在地下产业链已形成的情况下,行为人只要窃取大量账号,就可将账号打包卖出,获取巨大的经济利益,而对于账号中的“靓号账户”和“高级别账户”,更可以通过修改密码等手段占为己有,进而出售获利,当前互联网产业的迅猛发展,涉及身份认证的信息数据也是刑法所保护的重要对象。
(四)虚拟财产盗窃类。
2009年文化部和商务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一般意义上的虚拟财产是指存在于网络游戏世界中,以电磁记录为存在形态,可以现实货币兑换,并能被游戏玩家所支配的游戏资源,主要包括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游戏账号等级和游戏道具。这类虚拟财产与身份认证信息不同之处在于其本身是用现实世界的货币兑换得来,并在虚拟游戏世界中可作为“商品”买卖。细分开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和游戏道具也有所不同,虚拟货币多于现实世界金钱直接挂钩,而游戏道具往往是通过虚拟货币加上玩家玩游戏付出后的二次虚拟产物,其价值主要在于具有稀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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