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他人犯罪如何受刑
【案情简介】
家住建德市更楼街道的郑某,一直想拥有一辆摩托车,但因自己手头紧,一时买不起新的摩托车。去年某日,郑某认识了专卖赃车的徐某,并把自己的想法告诉了对方。徐某听后说自己手头刚好有辆摩托车,可以让他先看货。郑某遂到徐某的搭挡方某处看了货,觉得不是很满意,就怂恿方某到兰溪去“弄”辆好一点的摩托车。后来两人一起雇车来到了兰溪,见丹溪大道某加油站停放的一辆摩托车不错,郑某就让方某将车偷来卖给他。事成后,两人骑车回到了建德。
【法院判决】
案发后,兰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郑某、方某涉嫌盗窃罪,向兰溪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案件评析】
根据《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实施犯罪的人。教唆犯的主客观特征为:
1、从主观方面看,行为人必须有教唆他人实施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教唆行为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进而实施犯罪,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2、从客观方面看,教唆犯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这里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教唆犯必须教唆他人实施某种具体的犯罪行为,而不是教唆他人实施一般的违法行为或者违反道德的行为;二是教唆他人犯罪是指怂恿、指使他人实施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的行为,而不是怂恿他人实施抽象的犯罪。
【相关链接】
《刑法》第二十九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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