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枪寻衅滋事罪处罚规定
一、非法持枪寻衅滋事罪怎么处罚
这是两个罪名,犯罪嫌疑人构成非法持枪罪和寻衅滋事罪,对此的处罚是入行数罪并罚。
犹如时犯两个罪的,法院将在两罪所判刑期的总和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确定终极实际执行的刑期,如,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三年,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四年,两罪刑期之和为七年,其中较高的刑期为四年,那么法院就在四年以上七年以下确定一个刑期,如五年或者六年作为被告人实际要执行的刑期。
二、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1,主观特征上不同。
寻衅滋事罪是以知足耍威风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为动因,以破坏社会秩序为目的抢劫罪是以非法据有公私财物为目的,犯罪念头多种多样。
2,客观上不同。
寻衅滋事罪表现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峻的行为;抢劫罪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
3,客体上不同。
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三,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划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糊口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划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吓唬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分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划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稍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变态,自杀等严峻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飘流乞讨职员,老年人,妊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峻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三条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划定的"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吓唬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吓唬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吓唬精神病人,残疾人,飘流乞讨职员,老年人,妊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变态,自杀等严峻后果的;
(五)严峻影响他人的工作,糊口,出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划定的"情节严峻”: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飘流乞讨职员,老年人,妊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变态,自杀等严峻后果的;
(五)严峻影响他人的工作,糊口,出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峻的情形。
第五条在车站,码头,机场,病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博览会,体育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流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定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峻混乱”。
第六条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划定处罚。
第七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巧取豪夺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稍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非法持枪寻衅滋事罪是两个罪名,应数罪并罚。
寻衅滋事罪的处罚长短常严峻的,而且犯罪嫌疑人严峻危害公共安全,造成社会的不不乱,依法惩处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以上就是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资料。寻衅滋事往往会造成严重的社会负面影响,因此被法律进行了严格地禁止。寻衅滋事由于有时会导致附带的严重后果,因此对于寻衅滋事行为的判决往往也不是单项罪名,有时是多项罪名同时进行承担。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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