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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中毒品数量的换算是怎样规定的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毒品犯罪中毒品数量的换算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毒品的数量与种类对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毒品的种类越来越多,但是目前,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计算毒品数量的换算标准。国际上通常依据毒品的构成成分、毒性、对人体的危害程度,将不同的毒品进行数量换算,通行的换算公式为:

1克海洛因=1克甲基苯丙胺(冰毒)

=4000克咖啡因或罂粟壳

=20克鸦片

=2克吗啡

=5克可卡因盐

=0.05克可卡因碱

=5克安非他明

=20克杜冷丁

=1000克大麻

=1克苯环派定(致幻剂)

=10克麦角先二乙胺(致幻剂)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从上面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毒品的问题,相信大家都有了一定的了解。目前,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计算毒品数量的换算标准。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方面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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