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囚犯自杀狱警有罪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如果囚犯自杀狱警有没有罪

如果囚犯自杀而死亡的,狱警一般是没有责任的,如果是狱警的原因造成囚犯自杀的,狱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五十五条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的医疗鉴定有疑义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罪犯家属有疑义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检验,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二、监狱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监狱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分析掌握监狱工作情况,研究制定监狱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和实施济南地区两级法院判决罪犯的刑罚执行、教育改造罪犯和实施规范化管理。

(3)负责监狱经济工作,管理监狱经费和国有资产。

(4)负责监狱狱政、生产、生活基本建设的统筹规划以及重大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工程施工和监管场所的使用与维护。

(5)负责监狱机关、所属单位的党务工作,管理监狱警察队伍和职工,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提高队伍素质。

(6)负责监狱警戒设施、交通通讯设施、武器装备及监管技术装备管理。

(7)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监狱人民警察责任担当缺失的主要表现

1.不敢负责,没有责任担当的能力

监狱人才引进体制远远滞后于其他系统和行业,虽然随着公务员招录工作的规范,监狱人事工作不断完善,但还存在一些问题。监狱招录的人民警察往往没有受过专业的学习培训,而在管理罪犯的过程中,监狱人民警察的综合素质要求反而特别高。且随着我国法治化的进程,监狱管理更加人性化,罪犯维权意识逐步提高,而监狱警察却常常无从下手,现实工作中往往束手无策,部分警察履职能力不足,更导致不敢负责,不敢担当。

2.不愿负责,没有责任担当的勇气

在执法风险越来越大的情况下,监狱警察中存在自我认知缺乏现象。首先是缺乏职业荣誉感。社会认可度不高,社会评价不高,致使少数监狱人民警察缺乏荣誉感和正义感。其次是缺乏归宿感。由于监狱的特殊性质,监狱人民警察尤其是基层警察都是超负荷工作,“五加二”兼“白加黑”,工作环境封闭,社会不理解。第三是缺乏安全感(包括人身安全和心理安全两个方面)。整天面对的是曾经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而当前全国监狱“物防”、“技防”水平都在不断提高,罪犯越墙脱逃的机率微乎其微,而杀害警察或者挟持警察当人质越狱的机率在不断上升。暴力抗拒改造屡见不鲜,袭警案件越来越多。致使部分监狱警察没有责任担当的勇气,“得罪人”的事不干、“讨人嫌”的话不说,只要不出事,宁愿不做事。

3.不想负责,没有责任担当的精神

当前,少数监狱警察缺乏事业心和使命感、责任意识和责任担当的精神,这类人一是精神之“钙”缺失,没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仰;二是思想行动消极,没有主动进取精神;三是不注重自身学习和修养,道德滑坡。在工作中脱离实际,胸中无数,敷衍塞责,还冷嘲热讽敢于担责的同志,自诩为“知足常乐”,其实是得过且过、因私废公。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如果囚犯自杀狱警有没有罪”问题进行的解答,如果囚犯自杀而死亡的,狱警一般是没有责任的,如果是狱警的原因造成囚犯自杀的,狱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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