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如何认定
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如何认定
1、第一种情况,被告人购入100g毒品,自己吸食30g卖掉70g。那么只能认定被告人贩毒的数量是70g而不是100g。因为,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吸食毒品为犯罪行为,所以行为人为了吸食毒品而购买的行为不能够成贩卖毒品罪。如果认定被告人贩卖的毒品数量是100g,就违背了罪行法定的基本原则,这是十分错误的。第二种情况,“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购入500g海洛因,自己吸食30g,已卖掉170g。在抓获被告人以后,又在其住所等藏匿地点查获毒品300g。在此案件中,不能扣除被告人可能自己吸食的部分,而应以查获的毒品与贩卖的数量认定,即认定被告贩卖毒品海洛因470g。因为被告人已经具有贩卖毒品的行为,无法确定行为人对余下的毒品一定不会贩卖。若不对剩余的予以认定,或仅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对其进行处罚,就会放纵其贩卖毒品。但是在量刑时应当考虑行为人自己吸食的特别情节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掺假”后出卖毒品其数量如何认定在实践中一些毒贩为了牟取高额的利润,往往购入纯度较高的毒品经过掺假增大其数量然后再出售。例如,被告人从广州购回100g纯度为80%的海洛因,经过掺假稀释为纯度为20%总量为400g的海洛因,并已出售100g被查获300g。在认定毒品数量时,有人主张应认定100g,有人主张认定400g。毒品数量以查获的犯罪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因此应当以查获的数量来认定即应认定被告人贩卖毒品400g,而不是以查获前被告人购入的毒品数量来认定。
《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 【毒品的范围及毒品数量的计算】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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