邪教组织帮助成员自杀是什么罪行
一、邪教组织帮助成员自杀构成什么罪行
依据邪教的相关司法解释,邪教组织帮助成员自杀,对社会安全构成威胁的,可以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组织、策划、煽动、胁迫、教唆、帮助其成员或者他人实施自杀、自伤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处罚。
二、邪教的特征
一是有被神化的教主和教主崇拜。教主拥有绝对权威和至高权力,他的话就是绝对真理,信徒们必须无条件地服从。以邪教组织“法轮功”为例,教主李*志就极力神化自己,说自己能主宰、拯救人类,能推迟地球爆炸,能度人成为神、佛。
二是实施精神控制。邪教组织往往向教徒强行灌输其歪理邪说,最终使信徒们放弃认识和主见,从思想上彻底被其俘获。
三是宣扬“末世论”。他们宣称世界末日即将来临,只有加入他们的组织才能获救。
四是秘密结社。邪教都有严密的体系和组织,采取各种地下手段,从事非法活动。
五是聚敛钱财。邪教组织为支持其危害社会活动和满足个人奢侈生活的需要,其教主总是以诱骗和胁迫的手段,疯狂榨取教徒钱财。
六是反对科学。邪教否定求真求实在认识上的必要性,以先入为主的主观定论代替客观存在的对象及本质,诋毁贬低科学,把荒谬的歪理邪说冠以“科学”旗号,欺骗控制信徒。
七是反社会、反政府。邪教的反社会、反政府往往集中表现在对所在国政府和现实社会持对抗的立场,这也是邪教教主个人对信徒实行控制和驾驭的重要手段。邪教宣扬歪理邪说,对教徒进行精神控制,与政府争夺群众,其长远目标就是控制国家,颠覆政权。
三、邪教的危害
1、强行发展群众入教。他们惯用的手法是利用亲戚、朋友、夫妻等裙带关系发展成员。大部分群众出于脸面和关系上的顾虑,勉强入教,从而坠入邪教组织精神控制的范围之后难以自拔,并用同样方式发展其他成员。这样就人传人、户传户、村传村,发展蔓延。
2、编造谎言,蒙骗群众入教。现在广大的农村地区,是邪教组织生存的土壤。因为偏僻贫困山区、地广人稀地区,群众信息来源少,群众文化水平低,封建思想的遗存根深蒂固,接触的社会面相对较狭窄,这些地区的群众很容易接受邪教组织的影响。他们就编造“地球要爆炸了”、“世界的末日到了”、“人类有灾难了”等谎言蒙蔽群众,笼络群众,控制群众,发展成员。
3、破坏家庭,丧失伦理。入教群众往往受邪教歪理邪说的蒙骗,好吃懒做,不为人之父母,不孝敬老人,丧失伦理,造成家庭不和,妻离子散,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不安定因素。如某村一妇女入教,其丈夫坚决反对并坚持不入教,这位妇女就不回家,不给两个小孩做饭、洗衣,家中有啥取啥。其丈夫多次找到该教会聚集点,想挽救这个家庭,也无济于事。
4、行动诡秘,危害极大。邪教在周六、周日过礼拜,他们过礼拜与宗教不同,他们没有固定地址,往往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难以控制。在活动时间,场外还有放哨人员,时刻注意其他群众和有关人员的动向,暗号联络,逃避打击,危害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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