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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寻衅滋事罪批捕的权限怎么划分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涉嫌寻衅滋事罪批捕的权限怎么划分

我国法律对逮捕权限的划分,体现了公、检、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1、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应当被逮捕时,应当提请检察院批准,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

2、人民法院决定逮捕

对于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认为需要逮捕被告人时,由办案人员提交法院院长决定,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被告人的逮捕,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未予逮捕的被告人,人民法院认为符合逮捕条件应予逮捕的,也可以决定逮捕。

3、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公安机关对于检察院的批准逮捕决定应当立即执行,对于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谁有权决定逮捕

《宪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逮捕权由公、检、法机关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在公、检、法机关之间,逮捕的权限是不同的,具有一定的分工。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权决定逮捕,人民检察院具有批准逮捕权,公安机关对自己侦查的案件,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依法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它无权自行逮捕。

无论是决定逮捕还是批准逮捕,都由公安机关执行。

通过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介绍了涉嫌寻衅滋事罪批捕的权限划分方法,相信你对这方面内容有了新的认识。法律规定有权决定逮捕的机关包括了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而对于涉嫌寻衅滋事罪的来讲,通常情况下,都是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如果你还有相关问题欢迎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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