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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贷款伪造居民委员会印章犯罪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为贷款伪造居民委员会印章犯罪吗

可能会构成犯罪

张某为从银行贷款,私刻了2枚居民委员会印章,以便出具假的证明,证明其在该社区的住房(系个人合法所有,无房产证)系自己的私有财产,以便从银行贷款,还未来及使用却因涉嫌其他犯罪而被抓获。

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

本文认为张某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

(一)本文认为对张某伪造居民委员会印章定罪的关键是正确界定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即其在国家机构中处于何种地位,属于哪类国家机构。笔者认为居民委员会属于国家行政机关。从宪法关于居民委员会的定位来看,宪法第三章规定的是国家机构,在第五节中规定了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照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关系由法律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任何法律与行政法规都不能与其相抵触。因此,从宪法将居民委员会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为一节来看,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属于行政机关。

(二)从刑法280条法律保护的位阶来看,刑法保护对象的次序为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可见刑法保护印章的使用对象十分广泛,连人民团体印章都纳入保护范围,根据举轻以明重的原则,自然对居民委员会的印章也应纳入保护的范围,即伪造居民委员会的印章要入罪。

(三)从居民委员会的任务来看,1982年宪法和1989年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的任务主要有:(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2)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3)调解民间纠纷;(4)协助维护社会治安;(5)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6)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此外,还应对编入居民小组的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进行监督和教育。可见所从事的都是与居民息息相关社会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建设,其与地方政府从事的事业有相似之处。

(四)从相关的立法解释看,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了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范围,其中明确规定村民委员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该解释规定了七个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其中第1、2、6方面的内容与村民委员会第(2)(4)(5)的任务是一致的。而居民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无论是在法律地位上、设置原则上,还是任务上都是一脉相承的,因此居民委员会的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行政管理公务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产、挪用公款、收受贿赂,同样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从此立法解释看,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在一定条件下会构成贪污贿赂犯罪的主体,这说明立法机关也认可了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因此伪造居民委员会的印章应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

综合上面的介绍,伪造居民委员会的印章应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申请贷款伪造居民委员会印章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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