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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林木罪应该归谁管辖,又属于什么犯罪类型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滥伐林木罪应该归谁管辖

根据《关于盗伐滥伐森林案件划归公安机关管辖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森林案件管辖范围如下:

由林业公安机关管辖《刑法》规定的下列森林案件

1、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案(第一百二十八条)

2、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案(第一百二十八条)

3、破坏生产案中违反保护森林法规,故意毁坏林木、苗木的案件(第一百二十五条)

4、盗窃案中盗窃木材生产过程中木材的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5、抢夺案中抢夺木材生产过程中木材的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6、抢劫案中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抢劫木材生产过程中木材的案件(第一百五十条)

7、放火案中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

8、失火案中过失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

9、伪造、倒卖票证案中伪造、倒卖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的案件(第一百二十条)

10、投机倒把案中倒卖国家统配木材,非法经营木材或者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情节严重的案件(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11、违法狩猎案(第一百三十条)未建立林业公安机关的地方,上述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

又属于什么犯罪类型

滥伐林木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滥伐林木罪的客体要件和客观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林业资源是一项极其宝贵的资源,对改善人类生存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国家制定了成套的法规,对林业资源予以保护。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非法采伐林木。

本罪的犯罪对象与盗伐林木罪的对象相同,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询整范围之外的个人房前屋后种植零星树木不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

《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等法规,对森林经营管理、森林保护、森林采伐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滥伐林木数量较大是构成滥伐林木罪的要件。

四、滥伐林木罪的量刑标准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量巨大的(以50 至10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至5000株为起点),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4、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综合上述,小编整理有关滥伐林木罪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为了保护环境,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均不得滥伐林木,滥伐林木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如果你对这方面还有更多问题,在线律师咨询网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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