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渡犯罪怎么定罪处罚
浙江特大偷渡案
被告人郭某某,绰号“小宝”,是**集团的头目,在偷渡生意日渐壮大后,李某1、周某某、夏某某、金某某及李某2(在逃)等10余人相继加入该犯罪团伙。每个人分工明确,各自分派编号“老一”到“老十”。仅2004年至2005年间,该团伙就组织偷渡者数百人,每人收费11万至13万元不等,送到西欧各国务工。其中国内最大的舌头是李某3,郭某某犯罪团伙一般以上的出国务工人员经李某3介绍。2005年初,由于边境管理更加严格,偷渡成功率下降,加之与国内个别“蛇头”产生矛盾,该犯罪团伙的资金周转出现困难。为此,郭某某则要求偷渡者每人交5万元。团伙成员以殴打、恐吓等手段逼迫偷渡人员打电话叫其国内家属汇5万元到指定的账户上,确认5万元到账后,团伙成员才将偷渡人员转入地上房间关押。在偷渡过程中,郭某某还强行与偷渡人何某发生性关系,但被拒绝。2008年8月5日,郭某某等人组织了300多人经俄罗斯、乌克兰偷渡到西欧国家。
偷渡犯罪怎么定罪处罚
2008年9月19日,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抢劫罪、强奸罪(未遂),数罪并罚,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120万元;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抢劫罪,分别判处李某1、周某某、夏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万元;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分别判处金某某、李某3有期徒刑三年、八年,并处罚金3万元、30万元。
9月25日,郭某某等人不服判决,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11月7日,丽水市中级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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