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时赔偿义务人的确定
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时赔偿义务人的确定
机动车被盗窃时赔偿义务人的确定,应当分为两种情形来分别处理:
(1)在机动车所有人包括实际有权使用人等,具有明显过失或重大过失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该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知道自己所有的机动车会对社会、对他人具有非常明显的潜在危害,那么他就必须妥善保管好自己的机动车。例如,机动车所有人将自己的机动车随意停放在公路边后,没有锁好车门就离去,导致该机动车被盗窃后产生的损害,该机动车所有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很明显他具有重大过失,而承担责任的理论基础是其作为一个机动车的管理者没有尽到管理者的责任。
(2)在机动车所有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发生的机动车被盗窃后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一般不由该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因为这种情形下该机动车所有人已经无法实际管理该机动车,也无法从盗窃者使用机动车的过程中获得任何利益,而且产生不能实际管理的原因并非其自己的任何过错,而只是一些极端非正常因素造成的。例如在机动车停放在车辆保管站被盗窃后所产生的责任,该机动车所有人就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在机动车被抢劫的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也无须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也是一样的。
案例
2004年5月某日,张女士将一辆小轿车停在自家门前。当晚11时左右,张女士发现车竟然不见了,她慌忙报警,但车一直没有找到。直到9月20日,张女士突然接到了法院一张传票,有人以她驾驶的面包车肇事逃逸为由,将她王先生告上了法院。
莫名其妙的张女士到法院一看,才明白事情原委:据原告李先生2004年6月12日晚19时,有人驾驶该车将其撞伤后弃车逃逸,经查该车系张女士所有,故将张女士告到法院索要人身损害赔偿,具体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5万元。就这样,张女士终于见到自己丢了两个多月的小轿车,但车体已严重损坏,而她还面临一场民事赔偿官司。
法律分析
到底张女士该不该为“偷车贼”的车祸事故买单呢?张女士虽然是肇事车辆的车主,但原告是在被告的车辆被盗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的,张女士作为车主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无任何过错,而肇事者目前尚未被抓获,原告要求车主赔偿损失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故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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