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证被骗抵押 十多年后终获“自由”
1996年12月,祁某因经营饭店需要资金周转,想向原**华商城市信用社(后变更为芜湖市商业银行开发区支行,现变更为徽商银行芜湖开发区支行)贷款10万元。因需要向银行提供财产抵押,他以帮忙打听房屋价格为名,骗取了高长街居民沐某、韦某、黄某3人的房产证、身份证,并私刻了3人印章,在3位房主未到场又无3位房主委托手续的情况下,于1996年12月4日以黄某等3人的名义同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贷款10万元,并将3人位于高长街的3套房屋作为抵押担保。
1999年3月,因祁某不能归还贷款,芜湖市商业银行开发区支行起诉至鸠江区法院,要求祁某及黄某、韦某、沐某承担还款责任。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祁某隐瞒贷款事实,骗取他人房产证、身份证,私刻他人印章,与银行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其行为可能涉嫌诈骗,遂将案件移送至开发区警署并裁定中止诉讼。开发区警署受理后即开展调查,但案件一直没有处理结果。
一晃10年过去了,黄某、韦某、沐某等3人的房产一直处于被抵押状态,黄某等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银行与祁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抵押条款无效。鸠江区法院一审判决支持黄某等人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银行方面不服,认为银行当时办理借款符合正常手续,祁某尚未捉拿归案,应等刑事案件侦破后再审理民事案件,因此向市中院上诉。韦某等人则认为,银行贷款手续不合法,祁某是诈骗,银行要求将祁某抓获,他们没有异议,但不能等到将祁某抓捕归案后才确定抵押有效还是无效,因为他们已经等了10年了,不能无休止地等下去。
市中院审理后认为,签订抵押合同为债务提供担保必须是抵押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黄某等人并没有以其房产提供抵押担保的意思,祁某骗取3人证件,在该3人没有到场也没有取得3人授权情况下与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当属无效;祁某涉嫌诈骗的刑事案件的侦查不影响本案件的审理,因此维持了一审判决,判处抵押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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