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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偷盗中暴力驱走警察,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案情】

2007年10月25日下午,被告人宋*磊、宋*强、王*来、王*文等人预谋当日晚上盗窃铁路卑水线货物列车运输的煤炭。后宋*磊、王*来、王*文等三人携带铁锹、编织袋等作案工具,准备前往铁路货车上偷煤。途中等车时,三人又商定:“如有民警管其偷煤,就打跑他,然后继续偷煤”,并将此计策和三人所处位置打电话告诉给了刚出家门的宋*强。当日18时许,宋*磊、王*来、王*文等三人,先后扒上铁路卑水线马柳车站开往卑家店方向的一列缓行的货物列车。古冶车站公安派出所副所长李*刚巡视至此,发现宋*磊等人正准备用铁锹往编织袋内装煤,遂上车对其实施抓捕,并喊道:“我是警察,别动”。此时,宋*强也上了该车。四人一同对李*刚拳打脚踢,并使用铁锹、木棒殴打李*刚,致使李*刚头部、胸部、腰部、右手和左小腿等多处轻微伤。四人使用暴力迫使李*刚下车后,迅即用铁锹往编织袋内装煤,共获得原煤800千克,价值人民币488元。

案发不久,宋*磊、宋*强被抓获归案;王*来外逃半年后,被查获归案;王*文外逃一年后,被查获归案。公安机关先后分三案以宋*强等四人涉嫌犯妨害公务罪向检察院移送起诉。检察院改变罪名,以四被告人犯抢劫罪,分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对上述三案分别审理后认为,宋*磊等四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公共财物,并致民警轻微伤,其行为既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第25条第1款,第52条,第53条,第64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宋*强、宋*磊、王*来、王*文犯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千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宋*磊、宋*强、王*来、王*文不服判决,先后提出上诉,均认为自己实施的是盗窃行为,不构成抢劫罪。二审法院分别裁定驳回四被告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四被告人在盗窃煤炭过程中遇到巡视民警,为抗拒民警对其抓捕,使用暴力手段对民警进行殴打,迫使民警下车,从而得以继续完成非法占有铁路运输物资的活动,对该行为应如何定性。法院在审理中,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宋*磊等人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古冶车站公安派出所对铁路卑水线列车上运输的货物负有巡守、保护的职责。该所副所长李*刚在铁路沿线巡视中,发现四被告人上车盗窃铁路运输的煤炭,遂对其实施抓捕,是名正言顺的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四被告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并致民警轻微伤,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如按盗窃罪或按盗窃转化抢劫定罪,则由于被告人盗窃的原煤未达到“数额较大”,其行为就不能追究刑事责任,放纵了犯罪。因此,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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