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被抓花钱私了是否触犯刑律
案情:
因窃获刑,再盗被抓,却妄图花钱私了消灾,殊不知,私了照样免除不了法律制裁。近日,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方根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1988年8月出生,因父母打工,自小跟祖父母长大,养成贪玩的习性,更因迷恋网络,勉强混了个义务教育初中毕业。书没读好又一技无成,年纪轻轻便结交了一帮混社会的朋友,被告为了满足玩乐所需,赚取轻快钱财,与他们干起了偷盗的勾当。2009年1月7日,被告曾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2010年1月6日刑满释放。虽失去一年自由,但并没有把被告唬住,拥有金钱、享受生活的愿望也没泯灭。而为了实现愿望,没才没能的被告,在其他混混朋友的诱惑下,他终究选择了重操旧业。2011年1月12日中午,被告伙同段某某(已判刑)窜至某服装加工厂门口,他们知道这里停放着工人的摩托车或电动车,于是按照事先分工,由段某某望风,被告用事先准备好的“T”字型撬锁工具,欲盗窃被害人郑某停在该处的豪爵摩托车。然而,就在被告二人将摩托车锁撬开、发动车子后,准备加点油门逃离现场时,摩托车却意外熄火,而此时被害人发现了他们的偷盗行为,将他们当场抓获。有过一次牢狱之苦的被告,知道再次被抓的严重性,于是,他及时放下脸面,叫人送来人民币4000元作出了与被害人私了的选择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284元。因段某某再次盗窃被抓获时供述出被告而事发。2011年9月2日,被告人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认为:
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其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法院做出了如上判决。
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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