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工资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
案情: 岁末将至,随着“双节”日益临近,农民工讨薪难的问题再次上演。近日,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检察院对一起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嫌疑人依法批捕。 王某于2006年在苏州注册成立了一家纺织品公司,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从今年6月至9月,短短三个月时间内,王某违反公司财务规定,先后多次秘密将公司资金109万余元转入其私人账户,与此同时,王某却向工人声称:公司遇到经营困难,工资需要缓发,陆续拖欠工人工资累计90万余元。今年10月中旬开始,王某忽然神秘失踪。老板潜逃,工钱没有着落,被拖欠工资的近百名工人一时慌了神。 检察机关获悉此事,会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公安分局召开协调会,并由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责令王某及其公司支付工资,但王某及其公司对此一直置若罔闻。 今年12月,潜逃外地的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受理后,严格审查证据,查明了王某在有能力支付劳动者报酬的情况下,恶意拖欠工人工资,转移财产、逃匿的事实,最终对其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法官说法: 承办案件的相关检察官对此进行了如下解释: 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276条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本罪行为主体是负有向他人支付劳动报酬的自然人与单位。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责任形式为故意,因失误而漏发劳动报酬的,不成立本罪。但漏发后,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而不支付的,不妨碍本罪的成立。 本案中,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责令王某及其公司支付工人的劳动报酬,而王某及其公司一直拖欠工人工资,其在主观上明显有拖欠工资的行为故意。 本罪客观行为方面表现为:一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二是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对“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理解是本罪成立与否的重点。如果是用人单位,则以该用人单位是否存有资金为准,有资金而不支付即为“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包括低于相应报酬支付。“有资金”包含有现金,或账户上有存款,或有到期债权等。对于自然人来说,除了弄清其是否有经济能力外,还涉及夫妻财产、家庭财产等划定,以及是否竭尽其一切能力的问题,诸如变卖家产、抵押贷款、借款等。 王某行为符合上述规定,遂被批准逮捕。 (作者单位: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相关法律知识: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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