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判这是抢劫还是敲诈勒索?
【案情】
张某、王某、李某和赵某(在逃)4人预谋后,以拉货的名义诱骗被害人高某兄弟二人驾驶其货车从漯河市至许昌市某工厂门口附近,采取威胁手段逼迫二人向其家中索要现金6000元,威胁说“要么拿钱,要么伤人”,直至被害人高某兄弟二人的父亲将6000元现金送来转交4人后,才放被害人高某兄弟二人离开。
【评析】
笔者认为,4被告人应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属复杂客体。
对于抢劫犯来说,他们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抢劫罪的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进行精神强制,从而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任其抢走财物或者被迫交出财物的行为。胁迫是行为人有意识地给被害人施加精神压力,进行精神强制,意在使其产生恐惧,不敢反抗,而为其劫取财物创造条件。
本案即是较典型的胁迫型抢劫犯罪。抢劫罪中的胁迫必须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的,如果不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的,而是通过他人转告的方式让被害人得知的情形,则不是抢劫罪的胁迫。否则,即使具有暴力的内容,也只能构成敲诈勒索罪,而不构成抢劫罪。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王某、李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控制被害人后,以被害人在家得罪人为由对其进行语言威胁,声称“不拿钱,就伤人”,行为人使用虚假的暴力欺骗,使被害人信以为真而产生恐惧被迫交出财物,仍是构成本罪的胁迫。所以,本案三被告人威逼被害人向其家人当场索要现金6000元的行为,应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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