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抢夺”应成定罪标准
抢夺罪量刑标准
一代表认为不能只以抢夺数额作为定罪标准,应综合考虑危害后果等情况
2006广东两会
抢夺多次的歹徒,公安机关却无法追究他的刑事责任!昨日省人大代表、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的邢*妮告诉记者,这样的“怪事”她在工作中经常会碰见,因为歹徒每一次都没有达到抢夺罪500元的定罪标准。所以她向大会建议,将多次抢夺也作为认定抢夺罪的一个标准。
说到“飞车抢夺”,很多市民都会不寒而栗。近年来,我省各地的抢夺案件的发案呈不断上升趋势,其中又以飞车抢夺危害最大。但面对这些飞车歹徒,公安机关有时也显得无奈。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珠三角的不少城市抢夺公私财物必须达到500元以上才能定为抢夺罪。所以有的歹徒多次抢夺,但因为每次都未达500元的定罪标准,所以最多治安拘留、行政处罚,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邢*妮认为,不能只以抢夺数额作为定罪标准,要结合这种多发性犯罪的特殊性,综合考虑犯罪次数、危害后果等客观情况。
她以飞车抢夺为例,飞车抢夺往往发生在闹市区,犯罪嫌疑人在抢夺时,往往不顾被害人的人身安全,拖、拽被害人,得手后又快速逃窜,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而且嫌疑人在实施抢夺行为时,往往并不知道所抢包内有何物、价值多少,所以经常会出现多次抢夺,数额都不够追诉标准500元。
也有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一年内三次抢夺是从重情节,但这只是量刑情节,不是追诉标准。所以她建议将多次抢夺也作为认定抢夺罪的一个标准。
邢*妮还提到另外一个“怪圈”。她说,抢夺行为往往发生在瞬间,被害人还没来得及看清犯罪嫌疑人的相貌特征时,嫌疑人就已逃之夭夭。根据现有证据制度,只有被害人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而无法认定其犯罪行为的,最后只能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其释放。这样一来,又助长了嫌疑人的气焰,这些人一旦被追捕,就丢弃赃物,拒不承认。
更怪的是,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是当场抓获的,即使嫌疑人承认作案多起,但由于不能收集到有效的证据,也无法对其罪行一一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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