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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罪与抢劫罪的区别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威胁的内容不同,抢劫罪的威胁是直接指向人的生命健康的,多以杀害、伤害、殴打等相威胁;敲诈勒索罪威胁的内容则更为广泛,除了针对人身实施杀伤相威胁外,还可以利用毁坏名誉、破坏财产、设置困境、阻止正当权利的行使等相威胁,如揭发隐私、举报违法犯罪行为等。

威胁的方式不同,抢劫罪的威胁是行为人当场直接向被害人发出的,一般是用语言或动作来表现,具有直接性、明示性的特点,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是当面直接发出,还可以是利用书信、录音带、通讯设备或者通过第三人的转告等间接方式发出,既可以明示,也可以暗示。威胁内容可能实现的时间和要求被害人交出财物的时间不同,抢劫罪的威胁具有当场即时发生的现实可能性,如果被害人不交出财物,行为人就会当场立即实现威胁内容,即抢劫罪威胁内容可能实现的时间和要求被害人交出财物的时间均为当场,而敲诈勒索罪威胁的内容既可以是当场实现,也可以是将来某个时间实现(实践中大多如此),既可以要求被害人当场交付财物,也可以是让被害人于日后指定的时间、地点交付财物,即敲诈勒索罪威胁内容可能实现的时间和要求被害人交出财物的时间不都是在当场,实践中可以分为以下情况:如不答应立即交付财物,将来就会受到侵害;如不答应将来交付财物,就会利益受到侵害;如不答应将来交付财物,将来就会受到侵害。

一般而言,把握住上述几点区别,是可以对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作出准确界定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以暴力威胁,非法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究竟是抢劫罪还是敲诈勒索罪,往往由于案情复杂致定性问题模糊难辨。这种案件中的敲诈勒索行为与抢劫罪的暴力劫财行为几乎雷同,怎么区别变成难点。实际上,本案就属于这种情况。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区别的关键在于:

其一,必须根据行为人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手段与占有财物两者在时空关系上的不同来进行区分。具体来说,就是使用暴力、暴力威胁手段与占有财物是当场完成,就是抢劫罪;而若这两者在不同时空完成的,也即使用暴力、暴力威胁等手段和占有财物两者在时空上存在分离,就是说行为人在一个时间使用暴力、暴力威胁等手段,然后在另一时间取得财物,或者行为人首先勒索财物,被害人如不交付,则在另一时间使用暴力、暴力威胁等手段,这种情况就是敲诈勒索罪。所以,抢劫罪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当场劫取财物,而敲诈勒索罪在这种情形下不能是“当场”完成。在这里,是否“当场劫取”成为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重要区别。但“当场”不是一个纯粹的时空概念,而是一定物质内容的存在形式。脱离了物质内容的时间和空间是不存在的,也无从把握。对于在以暴力威胁实施的抢劫罪中。“当场”的认定,必须结合行为人的暴力威胁,以及所形成的对被害人的身体和精神强制的方式和程度,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认定。本案中,本案中被告人董某等人于7月25日索要7000元后,又于8月1日索财,既包括当场交付财物,也包括让被害人于日后的指定的时间、地点交付财物,这一点是不符合抢劫罪的当场劫取财物的特征的。

其二,我们认为抢劫罪中的暴力胁迫,突出的特点是胁迫内容付诸实施的当场性;这一特点不应理解为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当场实施胁迫所包含的暴力内容,也不应理解为行为人靠胁迫不能取得财物时就一定要实施胁迫所含的暴力,而是说,被害人如不答应行为人非法占有财物的要求,行为人就要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其效果是使被害人当场受到精神强制,完全丧失反抗意志,除当场交出财物外,没有考虑、选择的余地,且取得财物的数量也以当场取得的为限,至于被害人是否因其胁迫而惧怕甚至因此而交出财物,对抢劫胁迫的成立没有影响。但是在敲诈勒索罪中,暴力威胁的特点是行为人的暴力威胁达到使被害人精神受到强制继而交出财物的效果,且通常只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和压迫感,被害人在决定是否交付财物上,仍可有一定考虑、选择的余地,往往事先确定要勒索的财物量而事后取得财物。

敲诈罪与抢劫罪

《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抢劫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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