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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用卡诈骗中恶意透支的认定与防范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随着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我们的生活中出现了许多新型的金融支付工具,例如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种信用卡。当我们享受着信用卡带来的便利的时候,信用卡已成为犯罪分子的重点攻击目标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活动的现象也趋于增加,且呈现高发之势,极大地损害了信用卡的信用度,我们要加大对其的防范和打击力度。

信用卡在日常生活中给我们带来了许多方便给经济带来了发展,但随着信用卡的日益普及和广大人民的使用,一些不法分子也在悄悄的利用信用卡诈骗来获取自己的不合法利益。

信用卡诈骗犯罪依托信用卡这一新兴的金融工具,在犯罪手法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活动的现象也趋于增加,且呈现高发之势,极大地损害了信用卡的信用度侦查策略上都有别于传统刑事犯罪。

一、诈骗案件信用卡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一)发案数逐年增多,案值大,案件损失惊人。

九十年代之前,我国信用卡业务尚不具有普及条件,当时以信用卡为工具实施的诈骗案件属于少数,仅局限在为数不多的能够使用信用卡的高档消费场所中。近年来,随着信用卡在社会生活中的日益普及,信用卡犯罪也不断增多,可以预计,这一增长趋势将随着信用卡业务的进一步发展还将持续。犯罪分子多为连续实施犯罪,针对的主要是透支额度较高的境外信用卡,所以,案件的数值和造成的损失也相当惊人。广东省公安厅和珠海市公安局2001年破获的“JK1号”的特大信用卡诈骗案中,缴获伪造的假卡17,126张,经有关国际组织鉴定,这批假卡可造成经济损失约3.2亿元人民币。发案数逐年增多,案值大,案件损失惊人。

(二)犯罪手段多样,流动性大,隐蔽性强,呈现面广、线长的趋势。

以往的犯罪手段较多的是使用伪卡、恶意透支进行诈骗,当前出现了通过发送短信、利用电子邮件、网上支付、截获电话银行资料等方式,这些同其他新兴的金融、通讯工具结合起来的新的犯罪形式,难以防范。犯罪分子实施犯罪不需要固定的窝点,打一枪换一个地方,随着实施环节的增加,这种犯罪还呈现出面广、线长的趋势,犯罪分工细致,涉及的人数多。

(三)犯罪主体成分复杂,境外机构的渗透在加强,中外犯罪分子联手勾结作案的现象有所加强。

过去实施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多是一些个人利用当时防范意识不强、防范能力有限,进行蒙蔽诈骗;近年来出现的信用卡诈骗案件,犯罪主体身份多样,有些还具有正当的职业,出现了一些银行机构、宾馆、酒店的工作人员和计算机从业人员实施本罪的现象。如上海破获的“305”专案中,犯罪嫌疑人曾*菲为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分行信用卡业务部的工作人员,唆使其他三人,半年内通过制作假卡诈骗资金高达73.565万元。同时,近年来破获的信用卡诈骗案件,多数都具有涉外因素,由境外犯罪人员和国内犯罪分子联手、分工实施犯罪有增多的趋势。

(四)伪卡制作技术更新快,呈现与高科技紧密结合的趋势。

科技的发展带给信用卡制作、防伪技术的不断提高,然而,与伪卡制作的较量却没有停止过;伪卡的制作也在不断采用新的科技成果,制作设备、技术不断更新,目前很多假卡在外观上与真卡并无二异。未来的信用卡将以芯片智能卡取代当前的磁性卡,这种以电脑芯片存储资料信息的信用卡具有更高的防伪特性,但是,对于如何更加有效地防范假卡的研究却不能作丝毫松懈。

二、信用卡诈骗的恶意透支。

信用卡透支是信用卡的重要功能之一,也是银行信用卡业务的一项重要内容,透支必须遵守信用卡的章程规定要求持卡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全资金并按规定支付利息,这是善意透支是一种法律所允许的行为。信用卡具有的这种透支功能是其他金融凭证所不具备的。恶意透支是相对于善意透支的一种违法行为,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在超过期限内、额度内透支的行为,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拒不归还的行为。

(一)恶意透支具备下列条件

1、主体条件

持卡人必须为合法的持卡人,如是由于盗窃、骗取等行为而得到的信用卡则构成非法占有信用卡行为,不能构成恶意透支的主体。无论“善意透支”还是“恶意透支”,持卡人获取信用卡的方式都是以自己的真实身份,提供真实的证明材料,通过特定的程序向银行领取,其主体都是合法的持卡人。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着弄虚作假、伪造、冒用、以虚假身份骗取银行信任而骗领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的现象。在此种情况的行为人是一种“非法持卡人”,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假手段,骗取银行的信任而骗取具有消费、支付等功能的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这种行为属于刑法中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犯罪的行为特征[1],所以,刑法规定恶意透支的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合法持卡人

2、主观条件

行为人的主观罪过是故意,即透支人在透支前已明确知道自己没有能力归还,但仍持卡消费或提现的行为,或者是有能力偿还的但在消费或提现后根本不想还的行为,是一种主观意识上的不愿意行为。对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推定过程中,一定要区别这种行为是主观上的恶意不归还,还是因为有合理的客观因素导致行为人不能归还的。前者是主观的不愿意归还,后者是客观的不归还。所以,如果行为人透支后,确实是由于客观的正当理由不能归还的,基于行为人的无恶意行为,不作犯罪处理。如果行为人透支后携款逃跑的,或透支款用于挥霍、购买奢侈品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客观条件

恶意透支在客观方面有两种表现,一是超过规定透支限额的透支,二是超过规定期限的透支。其中透支限额是指各发卡银行规定的持卡人可使用的超过其实际存款额以上的最高限额,对于超限额透支的持卡人各发卡银行随时可以催收,如果持卡人未经银行催收而自动归还的或者催收后及时归还的,不以犯罪处理。对于超期限透支的,且经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构成恶意透支,以信用卡诈骗罪处理。

(二)对于恶意透支行为的推定

透支分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其中善意透支根据透支后的行为又分为完全合法的善意透支和不当的善意透支。完全合法的善意透支是指持卡人完全遵循银行信用卡章程和双方约定,在规定的期限内、额度内行使持卡人应有的透支权,并且能够如期归还的透支行为。不当的善意透支是指持卡人违反了银行信用卡章程和双方约定,在超过规定的期限内或者规定的额度内进行的透支活动,但经发卡银行的催收后及时归还的。它虽然违反了约定,但是在行为结果上不是故意侵犯或占有他人的财产,所以属于善意透支。《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各发卡银行允许持卡人透支限额信用卡金卡为一万元,普通卡为五千元,期限为60天。《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准贷记卡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如透支额在规定的限额内,但超期透支,且经发卡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经催收后行为人归还的期限为3个月。在银行实践操作中,由于持卡人与银行之间在签约时,已被明确告之可透支的最高限额和最长期限,持卡人应完全按约定行使权利,而不应故意违反规定,即在主观原因之外违反规定,且经催收后仍不归还的,具有主观恶意性与非法占有性。银行规定的透支期限为60天,且规定的催收期限为3个月,规定的时间长度足够持卡人归还透支额。由于这些规定也使恶意透支人有足够的时间躲避责任,所以此规定既增加了银行风险,又给公安侦查工作带来了难度,在此建议银行缩短催收期限。减小发生恶意透支的可能性,降低信用卡诈骗罪的发生率。

(三)恶意透支的表现形式:

恶意透支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在现实生活中,有些违法犯罪分子为逃避制裁,采用恶意透支的行为方式也十分狡猾多样,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大致有以下几种:

一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短时间内持信用卡在不同的特约商户,网点频繁使用、取现,每次使用取现的金额都在银行规定的限额内,积少成多,最后形成大量透支,再携款潜逃,使银行无法追回透支款。

二是持卡人申领信用卡时弄虚作假,伪造身份证,私刻公章,伪造保函证明等,骗取发卡行的信任,从而领取并持有信用卡,之后进行恶意透支。

三合法持卡人与他人合伙异地恶意透支,是私相授受。例如台湾某居民甲向银行申领信用卡后,交由同伙乙,由乙持卡到外地疯狂购物消费,大肆恶意透支,金额达几十万台币。等一两个月后,当签购账单寄达信用卡的原持有人时,甲便持没有离台证明旅游证件向银行报称账项出错,由银行承担该笔费用。由于凭真卡异地购物,账单签名与卡上记录相符,发卡行很难查到信用卡领有人私借信用卡串通他人恶意透支的证据,也难发现其同党,这种手段比较狡猾,危害性尤大。

四是持卡人利用某些特约商户唯利是图的弱点,通过假消费等方式,套取银行的资金。按照有关规定,特约商户必须按持卡人实际的消费额结帐开票,不得向持卡人支付现金。然而一些商户在持卡人的授意下,并不按持卡人的实际消费额结帐,还任意向持卡人倒付现金。另外还有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工作人员勾结、持卡人与担保人采取交叉担保,也是恶意透支的常见方式。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恶意透支的客观原因

造成以上信用卡恶意透支的原因我认为是可能是缺乏完备的信用体系。

因缺乏完备的信用体系,为减少风险,发卡行必须花费大量成本用于调查个人信息,增加担保力度,要求每个申请人必须有一个拥有稳定收入的担保人,但这大大增加了交易成本。可能产生的后果是,资信良好的人会认为信用卡服务给自己带来的收益无法弥补所付出的成本,因而退出信用卡市场;而某些资信差、可能有违约企图的人,则全力争取信用额度。换言之,资信状况良好的人不愿或不需使用信用卡,而资信状况差的人对于信用卡的申请和使用却十分热衷,从而造成恶意透支甚至诈骗现象,给发卡行经营带来高风险。另外,发卡行会对资信状况差的客户有所戒备,当发卡行不接受他的信用时,最后的结果就是借贷行为不会发生,双方都没有收益。另外,资信制度缺乏造成的第二个严重后果是,资信程度不同的持卡人享受的服务缺乏差异,制约目前信用卡产业发展。因为发卡行不能真实地了解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就无法针对不同人采取不同的服务措施。目前,信用卡透支额度仅分为银卡5000元和金卡10000元两种档次,不能真正对不同资信状况的人予以差别服务,无法给予个人资信状况良好的人以更多的信用额度。因此,需要建立使每个人保持良好个人信誉的激励机制,要给资信状况良好的人更多的优质服务,使他们充分享受到信用卡消费的便利;对于失信行为予以必要的惩罚,使有不良记录的人受到限制。

六、恶意透支的防范体系

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控制与防范对于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控制,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虑:刑罚控制和非刑罚控制。要两手抓,两头兼顾,充分发挥各自的长处,取长补短,相辅相成,切实有效的控制和防范信用卡诈骗犯罪。

(一)刑罚控制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金融业有了很大发展,并空前活跃,对我国整个经济建设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然而,与此同时,在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随着金融领域改革开放的深入,在金融领域内的犯罪活动也急剧增加,并且不断出现一些新的犯罪行为,其中发生在金融领域的犯罪活动,尤其是诈骗犯罪比较突出,其中又以信用卡诈骗犯罪较为严重,又由于对此新类型犯罪的控制与防范机制尚未健全,导致一些犯罪分子乘机作案,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明显增多,诈骗数额越来越大、涉案面越来越广、社会影响越来越恶劣,严重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直接危害到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

面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新形势,我国的金融立法工作任重而道远,当务之急就是要不断的深化金融改革,健全、完善金融立法,严格金融执法。在立法上,特别是刑事立法,要加强对金融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把金融工作纳入法制轨道,使各项工作有法可依。使金融立法不但符合当前的大环境,还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预见性。在执法上,各司法部门要通力合作,做到与时俱进,更新理念,以符合时代要求的全新执法理念作指导,从机械执法转向人性化的执法上,从引用单一性的刑事惩罚转到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手段司法上来,破除只讲办案,不讲保护的旧观念,正确树立打防并重、预防为主的新观念。

(二)非刑罚控制

提高技术水平,加快信息反馈速度。目前我国信用卡业务技术水平较低,存在许多漏洞,容易导致风险。我国大部分地区的信用卡业务并没有联网运行,持卡人的异地消费比当地消费更为复杂,即使是象现在已经加入“银-联”的银行,其客户在异地、异行的消费信息也不能及时反映到开户行,这样银行就难以全面、及时了解交易情况,更无从快速发送止付信息。据调查,银行向各地特约商家发送被称为“黑名单”的止付名册的最高频率是两天一次,大部分银行只能做到一周与外地商家联系一次,多是借助于电话、电报等方式,给恶意透支留下了非常大的空间。因此当务之急是尽快建立高效的清算网络系统,及时发现和控制透支行为,并能迅速传递止付信息。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目前银行电子化联网还没普及,银行反映不灵敏等弱点,打时间和地区差,进行诈骗。银行在客户每一笔较大的透支发生后,可以向客户发送一份提醒注意的通知单,提醒其及时检查自己的资金状况和消费情况,预防疏忽大意导致的风险和损失。

严格资信审查。申领人的收入水平、支出水平、家庭财产月现金流量及变现量进行严格审查,把好入门关。对申领人体检的身份证件应认真辨别其真伪。可通过书面核实、电话访问、向有关单位和邻居查询等方式弄清申领人的真实身份,谨防申领人用伪造的身份证申领信用卡,必要时还可以建立持卡人信用档案,尤其对透支频繁、收入水平较低、职业不稳定且还款能力差的持卡人进行跟踪监督,一旦发现其信用状况恶化,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以化解风险。

对透支实行严格控制。当持卡人出现透支时,银行应及时提示其已经透支,尽快补足存款,发卡机构应在透支后立即寄发透支通知书或通过发送手机短信告知其情况。发卡行应对持卡人透支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及时掌握持卡人的透支情况,当出现风险事项时,便于及早防范。对于透支时间较长或透支金额较大的持卡人,应采取合法有效的手段进行催收。四、发卡行应完善业务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银行应建立多级控制体系、建立和落实岗位责任制、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完善操作程序、加强银行业务员的技能培训,提高一线员工的素质。特别是在电子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应大力加强信用卡业务的电子化建设,加快持卡人透支消费信息的反馈速度。一旦发现异样情况,及时通知有关领导。对信用卡的消费情况做到全天候监督,时时注意其变化。另外,银行还可利用保险来防范信用卡透支的风险,借助司法力量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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